好心借车给朋友却被其私下卖掉,要求买主返还,却遭对方以留置权为由予以拒绝,其抗辩理由能否成立?2015年1月21日,黑龙江省大庆市高新区人民法院对这起返还原物案进行了公开宣判,判决被告李某、林某将占有原告常某所有的轿车返还给原告。
原告常某与被告李某原系朋友关系。2014年6月末,被告李某向原告常某借用轿车一辆,并于同年7月3日,被告李某驾驶该车辆从林甸县返回大庆市区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掉入沟中,造成李某受伤,借用的车辆受损。被告李某被送进市人民医院进行治疗。事发后,原告曾向李某询问车辆情况,对方却称在维修中。因治疗急需用钱,被告李某便将受损的车辆以35000元的价款卖给被告林某,并将车辆及车辆登记证书交付被告林某。之后,被告林某将该车拽到维修厂进行维修。车辆维修完毕,被告林某又为车辆缴纳强制保险费1370元,保险期间2014年9月11日至2015年9月10日。保险办理完毕后,被告林某又给原告常某打电话,要求其协助办理产权变更手续,这时原告常某才知悉自己车辆已被朋友李某卖掉,为此原告常某将李某和林某一同诉至法院,要求二人返还自己的车辆。
在诉讼中,被告林某称,签订合同当日下午,自己才发现车辆登记证上记载所有权人的名字是常某,自己是善意取得。另外,自己已对涉案车辆进行了维修,故对该车享有留置权。
经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常某系涉案轿车的所有权人,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被告李某未经原告同意擅自将车辆出卖给被告林某,侵害了原告的所有权,负有将车辆返还给原告的义务。被告林某在李某交付车辆登记证书后,应当知道原告常某系车辆所有权人,明知李某无权处分车辆,购买后进行维修,受让车辆时不是善意的,且没有办理产权登记手续,不能善意取得该车辆,拒绝返还原告车辆亦侵害了原告的所有权,也负有将车辆返还原告的义务。被告林某购买车辆后,一直占有车辆,故被告林某缴纳强制保险费,原告不应承担给付义务。被告林某称签订合同时不知道车辆所有权人系原告常某,没有证据证明,且不符合实际情况,辩解理由不能成立。被告林某不是合法占有原告车辆,故其提出享有留置权的辩解理由不能成立。鉴于上述情况,故法院作出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的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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