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员张某系未成年,因无人雇佣便借用朋友的身份证复印件找到一家单位打工。后在提供劳务时左腿受伤骨折,雇主对其受伤损失拒赔,故雇员诉至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要求雇主赔偿损失费。近日,该院据查明的事实,认可双方系劳务雇佣关系,最终判决雇主进行赔偿。
原告张某诉称:2010年,我来京找事做,因年龄不满18周岁,打工无人用,故我借朋友刘某的身份证复印件找用工单位打工。以朋友的身份打工2年后,我满18周岁,但因习惯使用朋友的身份证复印件,就一直没有用回自己的。2013年10月,我在李某处工作时受伤,腿肿的厉害,李某赶到后拿红花油擦上揉了揉并没有带我去医院,还让我在办公室沙发上呆了一晚上,也没人管。第二天早晨,李某到时,我说疼得不行了,李某才说带我去医院拍片子,先去镇卫生院后医生说骨折弄不了,后又去顺义区医院,打了石膏固定。在医院治疗后又将我拉回办公室,几天无人管,生活无人问津,后我找到亲戚才将我送至积水潭医院治疗。现李某对我的损失拒不赔偿,我诉求被告赔偿我34 883.26元。
被告李某辩称:对原告的主体身份不认可。李某曾经雇佣一个叫刘某的河北人。刘某在工作中受伤,李某带其去顺义区医院进行了完整的治疗,双方没有争议。刘某在给李某工作时,提供了身份证复印件,治疗时也凭自己身份办理了就诊卡。刘某的伤情与张某也不一致。不同意张某的诉讼请求。
顺义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2日下午,在位于顺义区某公司院内,张某在为李某提供劳务时受伤。2013年10月26日下午,张某与李某就受伤一事发生纠纷,张某报警。经张某申请,法院调取了当日的录像资料;李某认可该录像真实性。2013年11月20日,顺义分局某派出所出具书面证明:2013年10月26日14时许,张某报警称其在某地发生纠纷;经了解,系张某在该处工作时左腿受伤,因此与负责人李某发生纠纷。关于张某身份问题,张某之证人刘某当庭陈述,其与张某2010年在北京市丰台区认识,当时张某系未成年,他想在超市上班,但没身份证,故刘某把自己身份证复印件给了张某,让张某拿去上班用。张某自述称其到李某处工作时,仍使用刘某的姓名和身份证复印件,其与李某之间未签订书面合同。张某另提交了刘某的身份证原件和深州市公安局某派出所的户籍证明信。李某认可其曾雇佣一名姓名为“刘某”的工人,该工人在工作中受伤。李某所述该工人受伤的时间、地点、在场人等情况与张某所述情况基本一致。
故此,法院认为据查明的事实,可以认定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之间存在劳务雇佣关系。张某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受到损害,李某作为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综上判决李某赔偿原告张某一万七千三百八十三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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