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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杀贪官财产追偿”是减少官员自杀的良方
2015-01-23

   贪官畏罪自杀或逃跑,家人就可享受丰厚“遗产”吗?南通中院20日公布南通原房管局局长陈西(正处级)受贿案审理情况:陈西在取保候审期间死亡,法院裁定没收其非法所得711.25万元。该案是新刑诉法实施以来江苏审结的首例犯罪嫌疑人死亡违法所得没收案。(1月21《新华日报》)

  近几年来内地官员自杀身亡事件频频见诸报端,自杀手段从跳楼、割腕、上吊,各种死法都有;自杀官员从省部级、厅局级、县处级、科级,每个层级都有,从党委政府、金融、教育、税务、公安,每个行业都有。常言道,“好死不如赖活着”,贪官之所以要选择自杀身亡,不外乎是因为在以往,人死为大,一旦犯罪嫌疑人死亡,诉讼程序也就中止了,自杀不仅能避免牢狱之灾和抄家之痛,还能保住受贿所得,保全同党。就像南通这位房管局原局长,知道自己命不久矣,于是跳楼自杀,企图获得利益的最大化。

  然而,倘若因为某位自杀官员的生命终结而停止调查,将所掌握的案件线索统统“清零”,就意味着对贪腐行为的放纵,也有违于有关法律。《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死亡,现有证据证明其存在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应当予以没收的,公安机关可以进行调查并依法进行查封、扣押、查询、冻结。《刑事诉讼法》也明确规定,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申请。本案中,法院裁定予以支持南通检察机关申请没收犯罪嫌疑人陈西受贿违法所得,是新《刑事诉讼法》施行后江苏审结的首例犯罪嫌疑人死亡违法所得没收案,其对维护法律尊严,打消贪官们“一了百了”的侥幸心理无疑具有重大意义。

  笔者认为,要减少官员的“自杀”与“被自杀”,在追缴赃款的同时,还应以“拔出的萝卜”为起点,对可能的涉案人员、窝案串案其他人员,继续调查,让“带出的泥”得到法律的严惩。

 

 

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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