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运货车被撞受损,造成了停运损失,车主起诉要求侵权人和保险公司赔偿停运损失,但保险公司辩称依据保险条款的约定,停运损失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不予赔偿,保险公司是否能够拒赔?近日,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某保险支公司赔偿原告某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停运损失等32830元。
2014年4月11日,叶某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超越焦某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时,与相对方向黄某驾驶的重型自卸货车交会相撞。相撞后,叶某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又与焦某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刮擦,致黄某受伤,造成三车不同程度损坏。事故经交警大队认定,叶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焦某和黄某无责任。黄某驾驶的重型自卸货车的所有人为某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经评估,该车维修期间的停运损失为30315元,花去了评估费2615元。叶某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的所有人为华瑞公司,该车在某保险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保险金额为10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并不计免赔。某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华瑞公司、某保险支公司赔偿停运损失等合计33130元。某保险支公司在庭审中则辩称,某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诉请的是停运损失及相关评估费用,依据交强险保险条款和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条款约定,停运损失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保险公司不予赔偿,应由侵权人承担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某保险支公司对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未能举证证明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该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不产生效力,故对某保险支公司辩称的不予赔偿的主张不予采信,遂判决如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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