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某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房地产经纪公司)称,房主校某违反独家房屋出售委托协议,擅自通过其他中介公司将房屋出售。该房地产经纪公司遂将房主校某告上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要求其返还押金500元,并支付违约金36300元。
原告北京某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诉称:2014年4月28日,公司与被告校某签订了《房屋出售委托协议》。合同约定,校某委托房地产经纪公司就其名下位于昌平区的一套房屋进行独家委托出售。委托出售的房屋总价为人民币165万元,并约定了委托期限。在签订合同时,原告公司还向房主校某支付了押金人民币500元。若在委托期限内,房屋出售,校某应于出售当日返还押金。同时,合同还约定,在委托期限内,房主如自行或委托第三人出售该房屋的,或以其行为表明其不再出售上述房屋,需向原告公司按委托出售总价的2.2%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公司依约就房屋出售相关事项为被告校某提供了咨询及推介,并协助买卖双方达成交易。但被告校某却拒绝履行合同义务,将上述房屋通过其他中介公司进行出售。
原告公司认为:被告拒不按合同约定履行,其行为已构成违约。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独家委托服务押金人民币500元并支付违约金人民币36300元。
2015年1月29日14:00,在昌平法院东小口法庭(位于天通苑地区的派出法庭)第1法庭将开庭审理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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