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绝支付劳动者报酬,面对劳动部门的责令支付,老板竟玩起了“躲猫猫”。近日,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对一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进行了公开宣判,被告人王某某因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2012年2月至2013年5月,被告人王某某经营淮安市某装饰工程公司期间,拖欠张某某等10名员工工资,合计人民币24万余元。此后,被告人王某某因负债关闭公司后逃匿在外。2014年1月29日,淮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限令该公司于2014年2月11日前支付上述人员工资,但该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支付。淮安区人社局于同年5月15日将该案移送淮安区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于同日立案侦查,并将被告人王某某列为网上逃犯。2014年7月4日,被告人王某某在北京市丰台区被北京警方抓获。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其公司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已支付其所拖欠的部分工资,并取得相关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其当庭自愿认罪,亦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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