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元购”作为一种市场营销手段,已为消费者所熟悉。然而,让通讯运营商没有想到的是,由于存在先天不足的漏洞,让他们损失惨重。而利用漏洞进行诈骗活动的犯罪份子,也受到法律的惩罚。日前,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利用“零元购机”漏洞诈骗手机的案件,判处周某有期徒刑1年3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罗某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1000元。
2013年,中国联通铜梁分公司开展“零元购机”套餐优惠活动,客户只要提供自己的身份证件、银行账户等个人信息,预存话费300元,并承诺每月缴纳一定金额,便可选择一部手机。当年6月,家住铜梁的周某、罗某在联通公司办理业务时,业务员热情地向他们推荐说,只要预存300元话费,就可以获得当时市场价4000多元的三星7102型手机。这让周某、罗某嗅到了“商机”。一个月后,二人通过种种手段,收集了白某、朱某等十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虚构银行账号,冒用白某、朱某等人名义,向联通公司申请零元购机。骗取手机后,二人随即以2000元的价格,将十部手机卖给收购二手手机的商家。
几个月后,迟迟不见白某、朱某等人继续缴纳话费的联通公司终于发现事有蹊跷,于是向铜梁公安局报案。2014年5月,铜梁公安局依法传唤周某。一个月后,罗某向公安机关自首。二人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退赔了联通公司的损失。公安机关还发现,二人均有前科,且犯罪时刑满释放均不足五年。
铜梁法院审理认为,周某、罗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他人身份证复印件,虚构他人银行账号,骗取被害单位财物价值共计40000余元,其行为构成了诈骗罪。二被告人虽为累犯,但能够如实供诉自己的罪行,退赔了被害单位经济损失,罗某还有自首情节。而联通公司在营销方式上存在漏洞,且没有尽到核查办理人身份的责任,也有过错。综合全案情节, 2014年8月,铜梁法院决定一审判处周某有期徒刑1年3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罗某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1000元。
二被告人不服判决,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日前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本案中,二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冒用他人身份证复印件,虚构他人银行账号的方式,虚构他人需要办理“零元购机”的事实,骗取通讯运营商价值四万元人民币的财物。根据2013年7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数额标准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千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的,为数额较大,应按照《刑法》第266条的规定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本案中,被告人在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被告人能够如实供述罪行,并退赔损失,其中罗某还有自首情节,而被害单位也存在过错。因此,法官酌情做出了从轻处罚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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