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潭县一男子周洪光与有夫之妇王玲保持了九个月的情人关系,最终却因情感纠葛,向王玲的茶杯中下毒,欲杀之而后快。近日,湘潭县人民法院对周洪光犯故意杀人罪作出一审判决,判处周洪光有期徒刑八年。
周洪光与前妻离婚后,一直单身。2013年12月份,周洪光与当时有丈夫、儿女的王玲相识并发展为不正当男女关系。双方交往期间,王玲先后多次向周洪光索要黄金手饰、手机、衣服等物品,周洪光为维持二人关系均予以满足。2014年7月,王玲再次向周洪光索要购买金手镯,周洪光以经济拮据为由予以拒绝。王玲遂提出分手,并逐步冷淡二人之间的关系。后周洪光几次主动打电话联系王玲,王玲仍然向周洪光索要金手镯,并以有事搪塞周洪光。周洪光遭到王玲冷对后极为不满,认为王玲对自己的感情不真,不信任自己,心里越想越气,遂产生了投毒毒死王玲的想法。
2014年9月12日早上,周洪光电话联系王玲,获悉其白天要带孙子到医院看病后,于当日上午10点,携带自家购买使用剩下的一小包毒鼠强和一只闲置的水银温度计独自来到王玲居住的宿舍内,分别将温度计内的水银和毒鼠强倒在王玲平日喝水的两个水杯中后离开现场。当天下午5点,王玲回到其居住的房间,因喝下投放有毒鼠强的茶水当即出现毒鼠强中毒症状,后经及时送至医院抢救脱离生命危险。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周洪光与王玲曾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发生情感纠葛后,周洪光意图将王玲毒死,周洪光秘密潜入王玲的住处,将毒鼠强及温度计内的水银投放在王玲平时喝水的茶杯中。王玲喝了该茶杯内的水后,当即出现中毒现象,后经医院救治,脱离生命危险。周洪光的行为系故意杀人,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因王玲中毒后经及时抢救成功,未造成死亡的严重后果,由于周洪光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故意杀人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遂法院作出上述判决。(文中人名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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