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场林木的松脂采集已被依法承包,但采集松脂的塑料袋却遭到破坏,损失数万元,行为人受到了应有的法律制裁。日前,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破坏生产经营罪案,被告人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被告人陈某、司某被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
2014年以来,被告人唐某因泾县丁桥镇某村两个山场权属纠纷问题,多次在不同场合教唆陈某、司某和其他村民到两个山场闹事,破坏山场承包者进行的松脂采集经营活动。在唐某的教唆下,2014年7月6日上午,被告人陈某、司某带领村民到两个山场,携带镰刀、木棍等工具,将两处山场的采集松脂的塑料袋破坏,还致使另一处山场已采集的松脂流淌入地损毁。经泾县林业勘察设计室勘查,被破坏的采集松脂的塑料袋近七千个,松脂总重4114.8公斤。经鉴定,被损毁的已采松脂价值近4.69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唐某、陈某、司某明知山场林木的松脂系他人承包采集,仍故意毁坏他人正在采集松脂的塑料袋。被告人唐某教唆他人破坏松脂袋,被告人陈某、司某纠集他人并直接参加破坏松脂袋。三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应当追究三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三被告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唐某教唆他人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按照其所参与或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陈某、司某在被告人唐某的唆使下破坏生产经营,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根据三被告人犯罪情节,判决如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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