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元宵节期间,江西省铅山县陈坊乡某村一村民因观看烟花而被射伤眼睛引发赔偿纠纷。近日,铅山县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被告祝某(燃放者)承担30%的责任,被告廖某(烟花销售者)承担40%的责任,原告该村民承担30%的责任。
经实地勘验和审理查明,2014年2月12日,村民为庆祝元宵节,自发组织舞龙灯。当天下午,被告祝某到被告廖某经营的副食品店购买了一些爆竹和一箱烟花。晚上8时许,原告张某到被告祝某家看龙灯。被告祝某为迎接龙灯,在家门口禾基上燃放爆竹和烟花。原告当时与其他看客并排站在被告祝某家门口的左边走廊上,离烟花燃放点约15米。在燃放过程中,其中一响烟花在仅2米的低空爆炸,爆炸物射伤了原告的左眼,经鉴定为七级伤残。
法院另查明,被告廖某系个体工商户,事发当天尚未取得销售烟花爆竹的经营资格。
法院认为,被告祝某作为烟花的消费者和实际所有人,应注意烟花燃放的地点位置、安全距离,同时有保障他人不受烟花侵害的义务。而被告祝某明知迎接龙灯有大量的人群围观,仍将烟花放在自家门前凹凸不平的禾基上燃放,且燃放点离房屋不到10米,未尽到安全防护责任,违反了善良管理人的义务,存在过错,故应对原告的受伤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案中有一响烟花在约2米的低空爆炸,未达到烟花爆炸的正常高度,致使原告受伤,说明烟花明显存在质量缺陷。再加上被告廖某无证经营,根据相关法律,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而原告观看点与烟花燃放点的距离只有15米,远远未达到警示标语上的安全距离,原告明知烟花燃放点过近,仍未回避。退一步讲,即使该烟花不存在质量缺陷,原告站在如此近的距离,也有受伤的可能,故可认定原告主观上存在过错,对自身的损害亦应承担责任。
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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