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4日,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市查获的最大的制造毒品案件进行一审宣判,以制造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廖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分别判处被告人郭某、吴某、张李某、张某甲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分别判处被告人张某乙、王某甲、王某乙有期徒刑七年至十五年不等,并处没收个人部分财产。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廖某等8被告人以获取非法利益为目的,共同在长汀县境内非法制造含甲基苯丙胺的毒品(冰毒)738.9千克(其中液体物526.76千克,固体物212.14千克)。在共同犯罪中,廖某积极与他人商议在长汀县境内合伙制造毒品,并提供技术、筹措资金及召集参与制造毒品的人员,系主犯;郭某接受廖某等人的安排,为制造毒品积极寻找场地和物色相关辅助人员,吴某、张李某、张某乙、张某甲明知廖某等人在养殖场内制造毒品,仍然积极参与,郭某、张李某、吴某、张某乙、张某甲也均系主犯,但均未出资,不是股东,受雇于廖某等人,从事劳务性质的工作,所起作用均小于廖某;王某甲、王某乙系从犯,予以减轻处罚。郭某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廖某、吴某、张李某、张某乙、张某甲,具有重大立功表现,予以从轻处罚;郭某、张某乙、王某甲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虽然制造的毒品并未流入社会,但廖某组织他人制造毒品,且数量特别巨大,所犯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当严惩。根据各被告人参与犯罪的事实、情节、后果及归案后的表现,法院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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