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籍男子不务正业,伙同他人窜至情妇住所地,行鸡鸣狗盗之事,盗窃电缆价值近13万元。近日,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巫某等三人四年八个月至五年二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二万元;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文某英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经审理查明,2013年底,被告人巫某安与被告人文某英在广东打工时相识,并发展成情人关系。2014年6月,被告人巫某安借取其侄子巫某某的一辆黑色桑塔纳小车,伙同被告人巫某亮、巫某阳来到衡东,并租住在被告人文某英的租住屋里。自2014年6月至8月,被告人巫某安、巫某亮、巫某阳在衡东县城关镇、大浦镇甘溪镇、新塘镇、洋塘河坝等地盗窃,窃取当地厂、公司单位电缆钱,价值129411元。其中被告人巫某安、巫某亮盗窃9次,盗窃数额累计129411元,被告人巫某阳盗窃7次,盗窃数额累计98784元。被告人巫某安、巫某亮、文某英将去掉外皮的电线内芯分2次销售给大浦镇岭荼从事废品收购的尹某,得赃款2000余元,被告人巫某安、文某英将电线内芯分3次销售给衡东县吴集镇从事废品收购的李某等人,得赃款10000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巫某安、巫某阳、巫某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多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文某英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销售,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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