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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以要账为由非法入宅 撤销缓刑数罪并罚
2015-02-09

  陈某某因诈骗被判缓刑,在缓刑考验期内以要账为由多次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甚至在他人住宅内饮酒滋事,最终被公安机关依法强行带离。近日,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对这起案件作出判决,被告人陈某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8000元,撤销缓刑,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已缴纳)。

  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下旬至5月24日期间,被告人陈某某多次到位于渑池县某某小学北边家属楼某单元某楼某户的姚某某家中,以向李某某要账为由,在姚家中长时间停留和留宿,姚多次要求陈某某离开,陈某某拒不离开,并多次与姚某某发生争吵。2014年5月25日晚,陈某某伙同黄某某(另案处理)、张某某(另案处理)再次到姚某某家中,并在姚家中饮酒滋事,期间陈某某与姚再次发生争吵,姚电话报警后,出警民警到达姚家中,责令陈某某立即离开姚家,陈某某拒不离开,后出警民警将陈某某依法强制带离姚家。

  渑池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非法侵入姚某某住宅,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某因犯诈骗罪被宣告缓刑,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结合本案的犯罪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律常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犯非法搜查罪和非法侵入住宅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机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此罪的,从重处罚。

 

 

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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