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芳芳请朋友吃饭,本是齐聚一堂的乐事,却因为劝酒代酒一事与小姐妹李云发生了争打。近日,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对这起案件作出判决,判处被告人芳芳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2014年7月8日晚上7点,芳芳邀请李云等几个朋友在县城一家饭馆包厢内吃饭,席间大家相谈甚欢,都多喝了几杯。李云生性热情,性格豪爽,酒量也不错,连连为身边的朋友代酒。尽地主之谊的芳芳觉得被抢了风头,有点抹不开面子。李云提起以前两人间的不快,酒话说多了,两人在酒桌上起了争执,进而厮打起来。打斗中,芳芳顺手拿起酒桌上的啤酒瓶砸向李云的头部,致其受伤流血。经五河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法医鉴定,被害人李云的损伤已构成轻伤一级。
案发后,被告人芳芳与被害人李云达成调解协议,一次性赔偿各项损失5.8万元,取得了谅解。
五河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芳芳故意伤害他人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了故意伤害罪。因被告人被告人芳芳具有自首的情节,且经济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综合量刑,一审判处被告人芳芳有期徒刑八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六个月。(文中人名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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