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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失位”后的法律“补位
2015-02-11

  母亲不闻不问,亲生父亲多次殴打、性侵,11岁女孩小玲(化名)终于可以逃离这样噩梦般的家庭生活了。近日,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同意铜山区民政局的申请,撤销了小玲父母的监护权。

  今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民政部联合制定的《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正式实施,而这是全国首例适用《意见》的案例。

  亲生父母变成“狼”

  俗话说,虎毒不食子。现实生活中,竟有比虎狼还狠毒的亲生父母,对自己的孩子狠下毒手。

  2014年,北京一未婚幼儿园教师在宿舍产子杀婴。

  2013年6月,南京两名女童因家人忽视,在家中活活饿死。

  贵州一名11岁女童被父亲虐待5年,开水烫头、鱼线缝嘴、跪碎玻璃、针扎手指。

  诸如此类新闻屡见报端,社会公众义愤填膺却无力解救,公安机关紧急出动,最终也只能加以教育,让父母将孩子带回。可以想见,和这样的父母生活在一起,孩子生理和心理的成长受到不良影响不说,生命安全也没有丝毫保障。

  “孩子是我的,我想怎么对待就怎么对待”、“孩子是父母的私人财产”、“打孩子是家务事”……这样的观念根深蒂固。家,竟成了这些可怜孩子的牢笼。

  随着各类虐待孩子恶性事件的频频曝光,社会渐渐意识到,面对不负责任的父母,面对不正常的家庭,社会力量必须介入,保护孩子。

  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的报告显示,2008年至2013年底,经媒体报道出的未成年人遭家暴案件多达697件,主要由亲生父母施暴,超过5成的案例导致孩子死亡。

  父母失位,社会不能再失位,保护儿童,刻不容缓。

  唤醒“沉睡的制度”

  未成年人受到家暴的案件如此之多,撤销监护权的案件却只是零星出现。据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少年法庭办公室副主任方芳介绍,近年来就只有2010年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2011年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分别判决了一起因遗弃未成年人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案件,2014年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判决一起因家暴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案件,以及前述徐州铜山撤销监护权案等少数几起。

  最高人民法院审委会专职委员胡云腾在接受采访时表示,造成这一局面的原因很多,除传统观念的制约之外,立法比较原则,司法解释规定不够具体,行政机关没有可操作性的规定也是重要因素。

  民法通则、未成年人保护法都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但没有对申请人资格、可以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情形作出细化规定。这导致这一法条几乎没有被执行,被称为“沉睡的制度”。

  而相关司法解释也没有明确申请人的资格和诉讼程序,对“不履行监护职责、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等法律规定没有进一步具体化。政府有关规定也没有明确各职能部门在介入未成年人家庭监护侵害方面的职责、分工等。

  以上种种,导致未成年人在受到家庭侵害的时候求告无门,救济无方。为解决这些问题,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等四部门联合发布《意见》,针对未成年人受到家庭监护侵害后发现难、起诉难、审理难、安置难等实际问题,对有关未成年人监护问题作出了具体规定,进一步细化了未成年人保护法、民法通则等相关法律规定,明确了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的工作程序和工作内容。

  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佟丽华对《意见》给予了高度评价,他认为这项政策具有历史性意义,将开启我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新的起点,它标志着沉睡了近30年的法律条款终于要被激活,那种面对孩子在家庭遭受严重伤害而无可奈何的局面终将结束。

  逃离父母的孩子何处安身

  对于受到侵害的孩子来说,撤销父母监护权只是一个开始,未来的生活需要保障,何处安身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而这正是以往法官在面对此类案件时难以“下槌”撤销父母监护权的原因之一。

  在小玲的案件中,铜山法院指定铜山区民政局为小玲的监护人,这是《意见》给出的解决问题的方法,“没有合适人员和其他单位担任监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由其所属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

  佟丽华认为,这种政府“兜底”的制度解除了法院判决此类案件时的后顾之忧。

  此外,《意见》还创新地为失位父母留了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规定了当事人在一定时期内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监护人资格。父母子女“血浓于水”,撤销监护人资格本就是“不得已而为之”,若能回归健康的家庭,对未成年人的成长再好不过。

  胡云腾表示,父母亲情无人可以取代,上述规定是为了尽可能地促使当事人悔改,促进未成年人回归家庭,这符合未成年人保护的立法精神。

 

 

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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