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银行办理各种业务是再正常不过的事情,而高某却因身份证使用不当而致60万元不翼而飞。近日,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案。
2009年4月25日,原告高某称其到被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处开立活期账户,先后共存入60万元。之后,原告一直保管存折。2013年4月,高某去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办理取款业务时,发现存折账户已无存款。银行打印的交易明细中显示其开户当日有人持原告身份证以原告名义办理与原告所开存折绑定的储蓄卡,之后将账户内60万元取走。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其存款60万元及银行利息。
法院认为,被告提供材料说明,在2009年4月25日有人持原告身份证在被告处办理了活期存折及开卡绑定业务,在开户同时向存折上存款2万元,存折开户传票、开卡申请表、领卡登记处都签有高某的名字。同日,案外人刘某向高某账户内存入28万元。在2009年4月27日,刘某又向原告账户内存入30万元。原告存折账户内的钱都是通过银行卡支取或消费,本案存取款过程中可能涉嫌刘某刑事犯罪,应移送公安机关处理,遂驳回高某的诉讼请求。
来源:中国法院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