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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微信摇来“坑人”同乡 轻信招致敲诈勒索
2015-02-13

  内蒙古奈曼旗女子韩丽在霍市经营一家化妆品店。工作闲暇,她喜欢在店里玩手机,想通过微信结交些朋友。未曾预料,微信摇来曾经砸店毁财的异性同乡,失于轻信被敲诈勒索财物9000元。2月6日,被告人张强被奈曼人民法院认定犯敲诈勒索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成立,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00元。

  2014年9月26日傍晚,韩丽通过微信“摇一摇”找到一个微信名为“流客”的男子,并加其为好友。这名男子自称张强,24岁,来自奈曼,常年在霍市打工。见是同乡,韩丽心里少了些许防范。在聊天中,韩丽不小心将个人住址及家庭人员情况透露给了张强。认识四五天后,张强开始向韩丽借钱。韩丽分两次共借给张强1300元钱,并亲自送到张强所住的旅店。又过了几天,张强让韩丽到旅店找他。韩丽去旅店后,两个人在聊天的过程中,张强用手机给韩丽拍了一张照片,并记下了韩丽丈夫的手机号。此后,张强经常给韩丽打电话、发微信向其借钱。韩丽不借,张强就威胁韩丽要将其照片传给其丈夫破坏其家庭。后又威胁要劫持韩丽儿子,韩丽被迫先后四次共给张强9000元钱。得到钱后,张强想再次敲诈韩丽时,敲诈信息被韩丽丈夫发现。在其丈夫的支持下,韩丽遂向公安机关报案。张强归案后交待,在2013年12月20日11时30分许,其曾在李鑫(另案处理)的指示下,伙同李全(另案处理)等4人,携带镐把、钢管、臂力器等作案工具,开车到韩丽的化妆品店,将8个化妆品柜台砸坏,经鉴定被毁坏的物品价值6824.00元。

  奈曼旗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张强多次敲诈勒索他人财物合计9000.00元钱,数额较大;伙同他人故意毁坏财物,价值6824.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鉴于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并全部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可以对其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处被告人张强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0元;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00元。

 

 

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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