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娄底两男子购买成套设备,制作了37本假军官证,骗领储蓄卡出售给他人获利近2万元。2月13日下午,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3万元;判处被告人肖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万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2014年5月,被告人李某购买了空白军官证的外壳、内芯、刻有某部队的公章、钢印以及电脑、喷墨打印机等设备,通过电脑合成技术将自己的照片印制在军官证上,伪造了假军官证23本,在证件上编写假姓名,分别到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在黄山市分行的部分营业部门骗领储蓄卡,最后以每张500元的价格通过快递出售给他人。5月至7月,李某共骗领和出售储蓄卡23张。
2014年6月,被告人肖某在与李某通话中得知可以办理储蓄卡出售赚钱,于是同意参与其中,并将自己的照片通过QQ传给李某,让李某帮忙制作14本假军官证。肖某从湖南娄底市来到黄山市屯溪区,用假军官证到上述银行骗领14张储蓄卡,以每张500元的价格让李某帮忙出售。
2014年8月9日,被告人李某在一工商银行用假军官证办理储蓄卡时,工作人员发现可疑向当地部队报告,部队纠察员及时赶到,将李某扭送至公安机关。
被告人李某、肖某为老乡,均为湖南省娄底市双峰县人。被告人李某,男,1983年4月生,2006年1月24日因伪造居民身份证罪被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肖某,男,1979年10月生。两被告人共计获利1.85万元,其中李某获利1.15万元,肖某获利7000元。案发后肖某亲属代其退出全部违法所得。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肖某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储蓄卡并进行出售,数量巨大,其中被告人李某单独骗领23张、帮助肖某骗领14张,部分行为系共同犯罪,两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依法应予惩处,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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