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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次被行政处罚后继续接诊一男子非法行医获刑二年
2015-02-26

   两次因非法行医被当地卫生部门行政处罚,张某仍继续在黑诊所内替人看病。近日,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对这起非法行医案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被告人张某因犯非法行医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万元;对被害人徐某的经济损失担责六成,赔偿9.7万余元。

  今年70岁的张某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于2008年、2010年被南通市卫生局分别处以行政罚款3000元和9000元,并责令立即停止非法诊疗行为。

  在利益诱惑下,张某依然暗自继续从事非法行医活动。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1月18日,张某为来其私人诊所求医的祝某静脉输液,输入一瓶葡萄糖氯化钠溶液、氯霉素等混合液,另开出快客感冒药一盒。2013年11月20日至21日,张某为来其私人诊所求医的徐某输入脉络宁注射液、血塞通注射液、丹参注射液、甘露醇注射液等药品。21日输液结束后,徐某感到浑身发冷,后在诊所输液床上昏睡,亲属见状赶紧将他送至南通市第一人民医院救治。出院后经鉴定,徐某左侧基底节区出血、右侧肢体偏瘫、运动性失语,综合评定为五级伤残。

  经南通市药品检验所鉴定,所用丹参注射液为合格药品;血塞通注射液为过期药品,无检测必要。脉络宁注射液、甘露醇注射液因不具备检测条件,未能检测。到案后,张某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办案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多次咨询医院、法医等相关部门,均未能出具鉴定结论能够完全证明被害人徐某的伤残与张某的非法行医行为之间存在明确的因果关系。

  另查明,徐某曾患高血压、脑血栓等疾病,此前曾在南通市第四人民医院住院治疗。本案案发后,徐某因救治花去医疗费用11.4万余元。诉讼中,徐某请求张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6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经查,无证据证明被害人徐某的伤残与张某的非法行医行为之间存在明确的因果关系,故认定张某行为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证据不足。

  被告人张某的非法行医行为,在被害人徐某至其私人诊所求医诊疗过程中具有明显过错,被告人张某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民事责任。综合考虑被害人徐某此前的疾病情况及被告人张某在此过程中的过错,法院确定被告人张某对被害人徐某的经济损失承担六成赔偿责任,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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