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从事个体经营的商户余贵兰明知“肥羊卷”、“羊肉卷”、“肥牛片”、“肥牛卷”的主要成分是猪肉,仍然购买、销售。近日,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销售伪劣产品罪案件作出终审裁定,准许余贵兰撤回上诉,余贵兰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8.5万元的一审判决生效。
2011年,余贵兰以其儿媳的名字注册登记取得个体营业执照,从事调味品及干货批发生意。因经营需要,余贵兰到合肥温馨食品有限公司找到公司负责人马士平(已判刑)联系批量购买牛、羊肉制品。马士平告知余贵兰肥羊卷、羊肉卷、肥牛片、肥牛卷都是用猪肉加工生产的,余贵兰仍要求购买。双方谈好价格,建立了长期供销关系。余贵兰每次进货前都是通过电话与马士平联系,由马士平安排工作人员从合肥把劣质牛、羊肉冷冻食品从合肥通过物流发往淮南。2013年5月20日,六安市警方对马士平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立案侦查。经查,马士平销售给余贵兰的羊肉卷是用复三层卷加工生产的,肥牛片、肥牛卷是用福康肥牛加工生产的。经安徽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检验,送检样品均检验出猪成分和极少量羊、牛成分。通过在马士平的公司扣押的销售凭证证实,确定余贵兰自2011年至案发时从马士平处购进劣质牛、羊肉冷冻制品价值16万余元。余贵兰将上述伪劣牛羊肉冷冻制品已全部在其经营的批发部销售完毕。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余贵兰的行为已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鉴于余贵兰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对其从轻处罚。法院依法以余贵兰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8.5万元。宣判后,余贵兰上诉至淮南中院,审理过程中余贵兰申请撤回上诉。
来源:中国法院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