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电话:0411-81825666 180-9885-9520
  您当前位置:首页 > 新闻中心 > 法律指导
新闻中心
京都动态
最新业绩
典型案例
京都文库
法律指导
京都文化
法律指导 LEGAL guidance
法定道路优先权应该得到捍卫
2015-02-26

   春节假期刚刚结束,全国各条高速公路迎来了返程高峰。2月23日,四川雅西高速冕宁段发生车祸,道路拥堵距离达数十公里,不少车辆占用应急车道,导致抢救伤员的凉山州紧急救援中心救护车被堵在路上,救护车上的医生不得不上百次喊话,恳请让出应急通道以抢救伤员。

  医生的喊话依据的不仅是紧急状况下的一种“于情”,实际上也是普遍原则上的“于理”——法律所规定的道路优先通行权,即法律授予某些道路使用人以优先通行的权利,而限制他方同时使用道路或者要求他方承担避让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三条规定,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时,可以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特殊车辆在执行紧急任务时担负社会性救援功能,赋予其道路优先权,是社会契约对以人为本、生命至上理念的认可,也是社会效率的体现。

  然而,当前我国道路优先权在落实上存在较大困难。2012年12月,北京一辆救护车载着危重伤员却遭遇堵车,三公里走了四十分钟,最终贻误救治时机导致伤者死亡。除了这类比较特殊的事例以外,我国多地法规规定的公交车、校车优先通行权,执行情况也不乐观。此外,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行人在人行横道上有绝对优先权,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机动车也要主动避让行人,这一规定恐怕也没有多少公众真的清楚。

  道路优先权难以执行,一部分原因是道路使用人法律意识的淡薄。在“中国式过马路”的普遍心态下,对道路的使用变成一种你争我抢的大战,加上车辆数量井喷式发展,道路资源越来越紧张,资源的合理利用、有序分配尚需更多努力。法律法规的约束和惩戒是一方面,道路设计、应急和专用车道的设置管理、出行环境等,也应该有更加科学的交通技术作保证。

  当前,我国道路优先权得不到尊重,与道路特权挤占公共资源也有很大关系。在中央大力整治公用车辆之前,公车数量庞大,违法违规及不文明行驶行为屡禁不绝,公车、军车等特权车横行不受约束,严重侵犯了公民的道路行驶权,使得公众对合法的道路优先权和违法的道路“特权”产生混淆,对法治的社会基础造成了破坏。因此,清理道路“特权”,将优先权还给民众,在“八项规定”出台后得到了很好的体现。而让公众真正在行动上执行好道路优先权,让真正急需道路资源的特殊车辆得以畅行,乃是当务之急。

 

 

来源:中国法院网

返回列表  
首页  |  关于京都  |  新闻中心  |  业务领域  |  律师团队  |  京都讲堂  |  京都刊物  |  招纳贤士
北京市京都(大连)律师事务所 电话:0411-81825666 传真:0411-84801599
地址: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22号诺德大厦19层
邮箱:dalian@king-capital.com
Copyright © 2005 - 2012 Tencent. All Rights Reserved. 技术支持:(中世创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