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执法人员在检查非法营运过程中,曹某拒不执行检查人员指令,竟开车撞向执法人员,致其轻微伤。近日,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对这起案件作出判决,判处被告人曹某有期徒刑一年半,并赔偿经济损失6932.68元。
2014年5月26日晚20时许,被告人曹某驾驶自家的黑色伊兰特轿车从事非法营运时,在鲁山县城人民路中段“建设银行”附近,被鲁山县城市客运管理办公室工作人员王某军、刘某凯、祁某伟等人查获。王某军等人依法要求被告人曹某配合检查时,为逃避检查被告人曹某突然启动车辆,强行驾车驶离现场,并在车前方录像执法的祁某伟撞倒在汽车引擎盖上。继续逃离至鲁山县城工业路中段时祁某伟被甩下,被告人曹某驾车逃离。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祁某伟损伤属轻微伤。另查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祁某伟被致伤后,在鲁山县第一人民医院治疗,共住院44天,花医疗费3431.85元。2014年5月30日,经鲁山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伤者祁某伟之损伤查时属轻微伤。
鲁山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曹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致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妨害公务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该院予以确认。所举证据来源合法、客观、公正,该院予以采信。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给被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予赔偿。该院依法核定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为6932.68元。此外,被告人曹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应对其从重处罚。遂判决被告人曹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祁某伟各项经济损失6932.6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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