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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债务人家中讨债是否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
2015-03-03

   【要点提示】

  非法侵入住宅罪是指非法强行闯入他人住宅,或者经要求退出仍拒绝退出的行为。

  【案情简介】

  2011年1月份起,苏敏(化名)分四次向被告人石毅贷款4万元,贷款到期后,石毅多次向苏敏索要贷款无果。2014年9月11日石毅以入住苏敏家的方式迫使苏敏还贷款直至2014年9月18日。2014年7月2日苏敏向石业贷款72000元,其中有被告人石虎6万元,贷款到期后,石毅向苏敏索要贷款无果后,石毅让石虎去要,2014年9月11日石毅将石虎送到苏敏家中,石虎以入住苏敏家的方式迫使苏敏还款至2014年9月18日。2012年8月16日苏敏向被告人李武贷款5万元,贷款到期后,李武多次向苏敏索要贷款无果。2014年9月15日李武将被告人郝伞送到苏敏家中,郝伞以入住苏敏家的方式迫使苏敏还款直至2014年9月18日早上。期间李武给郝伞送过饭。2014年9月18日早上,郝伞离开了,被告人李武来到苏敏家中。苏敏与被告人石毅、李武、石虎等人在其家中协商还款事宜无果跳楼身亡。另,2014年11月27日,被告人石毅、李武、石虎、郝伞与苏敏家属补偿协议,苏敏家属对四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希望法院从轻处理。

  【审判】

  被告人石毅、石虎、郝伞以索要债务为由住入苏敏家中,石毅、石虎共住了七天,郝伞住了三天,严重影响苏敏及其家属的正常生活。其行为触犯了我国刑法之规定,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被告人李武将妻子郝伞送到苏敏家索要债务,期间李武给郝伞送饭,有共同犯罪的故意,属共同犯罪。鉴于四被告人认罪态度尚好,并私下与死者家属自愿达成了补偿协议,给予死者家属一定的经济补偿,同时放弃了死者生前所欠的全部债务,取得了死者家属的谅解,依法对四被告人从轻处罚,对其判处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对被告人均作出了缓刑判决。

  【评析】

  进入债务人家中讨债是否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根据我国《宪法》第3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为了落实公民这一权利,强化保护公民私生活的自由与安宁,我国《刑法》第245条专门规定了非法侵入住宅罪。

  非法侵入住宅罪是指非法强行闯入他人住宅,或者经要求退出仍拒绝退出的行为。这里的“非法”是指行为人未经住宅权人同意或者没有法律依据。“侵入”主要包括两种情况:一是未经住宅权人允许擅自闯入;二是进入时住宅权人不反对,但在住宅权人要求退出时,仍然滞留,不肯退出。根据《刑法》第245条规定,犯非法侵入住宅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本案中,虽然四债权人强行入住苏敏家的目的是为了索要合法债务,主观上没有什么恶意,但这并不能成为侵入他人住宅的合法依据。四债权人为了讨债,违背他人意愿,非法进入他人住宅,且长时间滞留,不仅侵害了他人的住宅安宁和自由权,而且造成他人跳楼身亡的严重后果,故他们的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

  (作者单位: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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