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孙满堂本是幸事,89岁高龄的马某却因子女的赡养问题闹上法庭。近日,山西省文水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了原告马某诉被告曹某香、曹某宝等七人赡养纠纷一案,判决被告曹某香、曹某宝等七人每人每月支付原告赡养费200元,从2014年9月份开始每月5日前支付;曹某香、曹某宝等七人每人支付原告医疗费327.30元。
89岁高龄的马某与丈夫(已故)共生育8个子女,均已成家立户,长子因病已逝,现有子女曹某香、曹某宝等七人。原告诉称,自己患有心梗、高血压等多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平常饮食起居需要人护理。其间,因患病住院共花费4万余元,由除被告曹某宝外的六个子女均摊,护理。现起诉请求依法判令七个子女每人每月支付其赡养费(包括生活费、医药费、护理费等)357元;请求判令被告曹某宝支付其第七次住院的医疗费4701.8元。
案件审理中,被告曹某宝辩称,自己并未推倒过母亲,也未给其吃生饭,平时被告孝敬母亲是随心的。自己已年近7旬,没有固定收入,加之身体不佳,体弱多病,也同意赡养母亲,每月支付100元赡养费。被告曹某峰辩称,不同意出357元,愿意出200元。其余几名被告,除被告曹某香辩称,现已退休,还是承担不起赡养费外,其余四名被告曹某英等均同意出赡养费357元。
文水法院经过几次调解未果后认为,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原告请求被告曹某香等七人给付赡养费符合法律规定,该院予以支持。但原告请求赡养费偏高,该院依据2013年省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6017元,并考虑原告的实际情况,该院酌定被告曹某香、曹某宝等七人每人每月支付原告赡养费200元,原告的医疗费2291.40元,七被告应平均分担327.30元。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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