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电话:0411-81825666 180-9885-9520
  您当前位置:首页 > 新闻中心 > 法律指导
新闻中心
京都动态
最新业绩
典型案例
京都文库
法律指导
京都文化
法律指导 LEGAL guidance
购买150公斤工业盐用于饭店 徐州两老板获刑
2015-03-16

   3月13日下午,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宣判一起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被告人孙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被告人胡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禁止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其他相关活动。

  经审理查明:2013年底至2014年3月间,被告人孙某、胡某在睢宁县岚山镇府前街家中经营饭店期间,为非法获利,由被告人孙某从他人手中低价购买工业盐(印染助剂)计150余公斤,被告人胡某帮助搬运至店内,后二人将所购工业盐用于饭店加工菜肴并对外销售。2014年3月24日,睢宁县盐务管理局稽查人员在二被告人家中查获工业盐3袋(50公斤/袋,计150公斤)及工业盐包装袋1个。经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盐业产品质量检验站检验鉴定,查扣的工业盐在感官、亚铁氰化钾、碘项目上均不符合食用盐的技术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来源:中国法院网

返回列表  
首页  |  关于京都  |  新闻中心  |  业务领域  |  律师团队  |  京都讲堂  |  京都刊物  |  招纳贤士
北京市京都(大连)律师事务所 电话:0411-81825666 传真:0411-84801599
地址: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22号诺德大厦19层
邮箱:dalian@king-capital.com
Copyright © 2005 - 2012 Tencent. All Rights Reserved. 技术支持:(中世创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