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6日下午,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胡方权等故意杀人、非法拘禁、寻衅滋事一案进行公开宣判。主犯胡方权犯故意杀人罪、非法拘禁罪,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这起重大命案2013年经三次开庭审理后,杭州中院坚守命案证据底线,要求重启被害人尸体搜寻工作。经各方努力,公安机关于2015年1月6日成功起获被害人尸体及铁笼,锁定了本案犯罪事实的关键客观性证据。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胡方权为索取债务,于2012年6月10日伙同他人从杭州市下城区将被害人张宏带离杭州,后又指使被告人张崇宣、金朝国、马兵等人在永嘉县、青田县等地将其非法拘禁80余天。期间被告人胡方权、马兵分别向张宏的亲友索得人民币620万元、3万元。同年8月31日晚,被告人胡方权、金朝国、张崇宣在他人协助下,将被害人张宏关入铁笼运往青田县滩坑水库方向,后由被告人胡方权、张崇宣、金朝国于次日凌晨将关有被害人张宏的铁笼抬至北山大桥桥栏杆上推入滩坑水库。
杭州中院认为,本案被告人胡方权、张崇宣、金朝国杀人犯罪手段残忍,罪行极其严重。被告人胡方权在本案中所起作用最大且系累犯,归案后拒不认罪,主观恶性极深,依法应予严惩,遂作出上述判决。被告人张崇宣、金朝国分别被判处死缓和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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