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温州苍南县人民法院20日对去年发生的“4·19”群体性打砸犯罪案件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分别判处涉案的22名被告人一年至五年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
事件回顾
5人被打伤 6车被砸坏
去年4月19日,苍南县灵溪镇发生了一起城管执法冲突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群众聚集围堵城管执法车辆,部分社会闲散人员乘机滋事,肆意打砸,造成五名搬运工人一人重伤、二人轻伤、二人轻微伤,六辆车辆毁坏的严重后果。
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4月19日8时45分许,苍南县灵溪镇城管局工作人员带领协管员、搬运民工对苍南县灵溪镇大门路与康乐路路口一煤气灶店物品占道责令整改时,被过路的黄祥拔拍摄,黄因拒不删除录制的执法画面,被三名协管员及搬运民工赵三远、沈孝贤、周强强等人殴打在地(经鉴定,黄祥拔伤势程度为轻微伤)。后赵三远、沈孝贤、周强强和未参与打人的申南洋、赵二远因无法离开现场而躲进现场的一辆中巴车。
同日9时15分许,苍南县公安局灵溪中心派出所民警出警到现场,欲将被害人申南洋、赵二远及涉嫌违法行为的赵三远、沈孝贤、周强强带离调查处置时,遭到围观人员拦阻。当日10时许至18时许,苍南县公安局灵溪中心派出所、特巡警大队陆续增派人员支援现场。在此期间,22名被告人乘机滋事,持石头、水泥块、木棍等物品或拳打脚踢殴打被害人、打砸车辆,造成被害人申南洋、沈孝贤、周强强、赵二远、赵三远受伤,包括警车、救护车等六辆汽车及车上医疗设备不同程度受损,灵溪镇康乐路与大门路路口的公共秩序严重混乱。
经鉴定,被害人申南洋伤势程度综合评定为重伤二级、沈孝贤伤势程度综合评定为轻伤一级、周强强伤势程度综合评定为轻伤二级,赵三远、赵二远伤势程度均已达轻微伤。此外,六辆车辆及车上设备损失价值人民币114289元。
判决
11名主犯判刑三年以上
法院最后判决,对被告人李发辩等19人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至五年六个月,其中11名主犯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对被告人王人茂等3人以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或一年。
现场参与殴打黄祥拔的城管工作人员陈兴鹏、刘荣进、曾瑞辽已于去年被处行政拘留。
来源:中国法院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