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张勇健今日谈及“网络征婚陷阱”问题时表示,中介公司通过网络平台有虚假行为或者是欺诈行为,导致消费者损害,网站公司如果不能够将实际侵权人的实际情况向被侵权的消费者提供,首先要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12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2011-2013年人民法院维护消费者权益状况》白皮书及典型案例。有媒体问,现在网络征婚网站比较多,也反映出网络征婚中存在的陷阱,一些人隐瞒自己真实的婚姻状况,不知道婚恋网站在这样的纠纷中应该承担什么责任?
张勇健说,网络征婚这样一个纠纷案件实际上属于一种中介服务的合同纠纷。在这样的纠纷案件中,如果消费者受到欺诈,或者是消费者因为中介服务者提供的信息虚假受到欺诈受到损害,应当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张勇健表示,如果中介公司通过网络平台有这样的虚假行为或者是欺诈行为,导致消费者损害的话,提供这样一个信息平台的网络或者是网站公司首先应该帮助或者是协助消费者向侵权人,或者是提供虚假服务的中介公司主张权利,如果不能够将实际侵权人的实际情况向被侵权的消费者提供,首先要承担赔偿责任,在承担赔偿责任之后当然可以向最终的侵权者主张追偿。
来源:中国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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