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3日下午,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宣判一起非法获取、故意泄漏国家秘密案,被告人付某某、朱某某因分别犯有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和故意泄漏国家秘密罪,一审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和有期徒刑十个月。
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7日至8日,被告人付某某通过互联网从刘某某(网名“本硕”,另案处理)处购买2014年高考试题答案,伙同被告人朱某某利用云端发射器和橡皮接收器,将高考试题答案发送给在虞城县第二高级中学考场内的2014级高考考生孔某某。同时,付某某还伙同他人采用同样的方式将高考试题答案发送给兰考县北街小学考场内的高考考生陈某等人,并以此牟利。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付某某的行为构成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被告人朱某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泄漏国家秘密罪,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来源:中国法院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