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为报复医院,竟然持刀刺杀护士。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3月25日对此案公开宣判,以被告人陈儒林犯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九年。
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5月14日,被告人陈儒林因病入住安庆市立医院外科大楼三楼妇科病房23床,5月19日进行子宫肌瘤切除手术。术后,陈儒林下身流血并伴有白带,其多次向医生咨询,并认为医生不负责任用错了药,故产生杀医泄愤的想法。5月24日6时45分,被告人陈儒林至安庆市孝肃路39号齐荃百货超市选购了一把“日美”牌水果刀,将其包装拆除。陈儒林离开超市后,将刀子藏进同时购买的一包卫生纸内带回医院,并在医院卫生间内将水果刀藏于腹部手术创口绷带内,伺机作案。6时53分,陈儒林至安庆市立医院妇科护士站,以检查身体为由,将护士许某某拉往库房,遭到拒绝后,陈儒林突然取出藏于腹部的水果刀,向许某某左下腹部猛刺一刀,致刀刃当场断裂在许某某腹中,陈儒林随即将手中白色刀柄砸向许某某头部,并举起身旁一张黑色不锈钢圆凳砸向许某某头部,致使被害人许某某受伤倒地(经安庆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许某某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陈儒林丈夫黄建军闻讯赶来,从背后将其抱住拖回病房。陈儒林回病房后,用手机拨打110报案称其杀人。
案件审理期间,被告人陈儒林家人代其缴纳3万元赔偿款。
迎江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儒林为报复医生,采取暴力手段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致他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儒林关于没有杀人故意的辩解及其辩护人认为应定性为故意伤害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故对其辩解和辩护理由,法院不予采纳。对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陈儒林犯罪以后及时拨打110报警,且在医院等待公安机关,并如实供述了持刀伤人的事实系自首的辩护意见,法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陈儒林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
最终,法院根据被告人陈儒林犯罪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依法对被告人陈儒林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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