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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大副校长车祸事件:货车司机起诉交警案开审
2015-03-26

   去年6月12日早上6时06分,在杭州绕城高速发生一起惨烈的车祸——一辆奥迪车行至南向北三墩出口处突然变道急速出口,与后面同向驶来的满载木材的大货车撞到了一起。在这起车祸中,奥迪车主浙大副校长吴平不幸身亡。

  事故过去已经大半年了,昨天杭州拱墅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由这起交通事故引发的行政诉讼官司。大货车方面不满交警对其应承担次要责任的认定,将杭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绕城公路大队告上法庭。

  交警认定:

  大货车超载、制动系统故障

  加重了事故

  在对这起事故的鉴定中,交警认为奥迪轿车变道是引发事故的原因,而大货车超载、制动系统问题加重了事故后果。

  对于超载的认定,交警通过称重来确定。先对载有货物的车辆称重,再卸下全部货物后对空车称重,差值即为车辆实际装载量。这样算下来,大货实载36.66吨,而核定载质量27.7吨,超载率32.34%。

  对于车辆制动系统的问题,交警是委托了浙江出入境检验检疫鉴定所来做的,鉴定结果认为大货车的制动系统在出事故前就有点故障。

  但是,恰恰是这两个结论,从得出结论的过程到结论本身,大货车主都不认可。

  昨天庭辩焦点:

  程序有问题吗

  认定合理合法吗

  昨天原告席上有两个人,一人是车主(司机汪国财的雇主),另外一个是代理人。汪国财没有来。

  显然,车主方面也经过充分准备,常常是一人讲到酣畅处,另一人还要求再补充两句。

  他们观点强硬,称交警方面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

  被告方面由杭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绕城公路大队法定代表人郑杭富及其委托代理人窦苏阳、胡敏(办案民警)出庭。

  整个庭审从早上9点半一直持续到中午12点,从辩论上来看也是层层递进。

  比如,庭辩焦点之一:关于超载的认定。

  车主方面质疑:为什么称重环节不叫司机一同参与。此为程序违法,而程序违法将直接导致称得的重量存疑。

  交警方面认为:称重过磅仅是一般的事故调查程序,并未明文规定需通知当事人到场,故其作出的处罚决定依据充分,符合《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在进一步的庭辩中,就这个问题,原告方面还有更深一层,关于大货的载重,原来有两个重量,在大货车从黄山那边过来过境时有个动态称重,根据这个动态称重,大货车不是说不超载,而是超载不超过30%,大约为26%。

  而30%在法律上是个分水岭,超过30%就可以做出最低2000元的处罚。交警方面当时正是根据称重得到的超载32%,对大货车方面做出罚款2000元的处罚。

  原告方面质疑:为什么交警一定要采用自己的称重结论,而不采用大货车一方所递交的过境发票上的动态称重结论。

  关于这一点,交警方面辩得非常精彩,采纳哪个重量数据,并不是根据重量的提供主体来决定的(也就是说这并不取决于是大货车方提供的,还是交警一方称出来的),而是根据重量的准确性来决定的。交警采用的静态称重的最大误差率为0.05%,比动态称重要精确得多。所以交警采纳更准确的那一个。

  法律界人士:

  对于执法严谨性的强调

  交警们都来学一学

  庭辩焦点还包括,交警委托对大货车进行鉴定的程序是否合法,鉴定机构是否有资质。整个处罚依据是否充分,证据是否清晰。

  原告、被告,一番辩论下来,把一件交通事故后续的鉴定,和责任认定分析成条条缕缕,异常清晰。包括钱报记者在庭后采访原告方面:为什么要发起这么一个诉讼:是因为这样的一个“次要责任”的认定会涉及到后续死者家属的经济赔偿问题吗?据悉至今吴平的家人都没有提起过经济赔偿。原告代理人说:“不是的,我们只是想把程序的合法性弄弄清晰。”

  昨天的庭审中,有些内容太专业,也没有当庭判决。

  但是,法律界人士认为,这样的一种分析和辩论是有价值的,脱离案件本身,大家在强调的其实是我们整个执法的规范性和严谨性和对被执法人员权利的保障问题。所以,昨天的庭审尽管已经放到了拱墅法院的大法庭,但是穿着制服的交警还是把旁听席统统坐满,法院还不得不拉来了条凳设加座。

  令人警醒的是,交警方面还读了一段大货司机汪国财的笔录。大意是,他只是一个开车的,并不知道是否超载,即便知道,他也无法拒绝开车,“如果超载不开车,那可能就没人雇我了,而我有老婆孩子,还有80岁的长辈……”

  当载着动辄数十吨货物的大货车高速飞奔在道路上,这样的一种现状才是令人担忧的。交警方面在法庭上也说了句“题外话”:“对于超载我们会一如既往加大监管力度,还老百姓一个合法文明的交通环境”。

 

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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