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外企用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买房出租,被外汇管理部门罚款98万元。外企不服,提起诉讼。3月25日上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对这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维持外汇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钰基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系香港股东控股的外资公司。2014年1月24日,该公司与案外人签订了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购买坐落于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800号某室的房屋,价款为人民币1460万元。合同签订后,为支付购房款,原告两次以“支付首期购房款、第二期购房款”的名义,向上海银行徐汇支行申请资本金结汇,结汇金额分别为46万美元和180余万美元,用于支付购房款。
因该房原先是带租约的。在购买房屋后,原告继续与原承租人斯考特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同年9月16日,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作出行政处罚,就原告使用资本金结汇购买非自用房屋的行为,罚款人民币98万元。
庭审中,原告认为,自己买房是为了改善办公环境,公司经营状况良好,没有必要依靠出租房屋牟利,没有违反法律的主观故意,因而不服处罚决定。
被告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认为,原告是非房地产类外商投资企业,动用资本金结汇买房,且买房后用于出租而不是自用,违法故意明显,处罚并无不当。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有权对原告的外汇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且履行了立案、调查、事先告知等程序,在作出被诉处罚决定后送达给原告,执法程序并无不当,遂依法维持被告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法官说法■
为何不适用“买卖不破租赁”规定
该案承办法官说,资本金结汇指的是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金,通常由境外投资方以外汇汇入企业开立的账户,这部分资金在国内使用时需兑换成人民币。要认定原告行为属非法结汇,需同时满足三个条件,即属非房地产外商投资企业、用资本金结汇购房、非自用。从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已收集的证据材料看,前两个条件确定无疑,争议焦点在于,原告买房到底是为了改善办公环境,还是用于出租牟利?
原告坚称房屋买卖时本身带租约,由于民事法律中有“买卖不破租赁”的规定,原告只得在购买房屋后,继续与原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对于这种辩解,法官认为,原告购房前,国家早已明令禁止非房地产类外商投资企业以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购买非自用房地产。原告在明知购买的房屋带有租赁合同的情况下,仍然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办理资本金结汇用于支付购房款,继续与案外人签订租赁合同,具有违法的主观故意,客观上行为也已实施完毕,违法行为已经成立。因此,法院对原告“买卖不破租赁”的观点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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