扒窃、醉驾行为入刑和劳动教养制度废除,轻微犯罪数量不断增加,案多人少矛盾更加突出。在此背景下,2014年6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决定》,将北京、天津等18个城市列为首批试点地方。为了有序推进刑事案件速裁程序改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以下简称《意见》)进一步明确提出要健全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
推进刑事速裁程序改革有利于促进公平正义。“迟来的正义非正义”,不必要的诉讼拖延会使公平正义大打折扣。刑事速裁程序通过缩短办案期限、简化办案程序,以及与之配套的独任审判、当庭宣判、格式化裁判文书等,最大限度地追求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试点半年以来的实践情况表明,刑事速裁程序有效避免了诉讼拖延,促进了程序正义,有效缩短了羁押时间,避免了被告人的“交叉感染”和“罪刑倒挂”。另外,在保障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审理的同时,刑事速裁程序通过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有效保障了司法机关能够集中精力审理疑难复杂案件,更好地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
推进刑事速裁程序改革有利于加强人权司法保障。我国刑事司法历来重视坚持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并重。刑事速裁程序在强调效率的同时注重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一是建立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确保其充分了解适用速裁程序的法律后果,帮助其进行程序选择和量刑协商。二是强调“简化程序不减少权利”,坚持“三询问两听取”,即当庭必须询问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量刑建议及适用速裁程序的意见,听取公诉人、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听取被告人的最后陈述。三是对宣判前因被告人翻供、反悔等原因不再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依照规定应当转为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审理。
推进刑事速裁程序改革有利于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意见》提出要完善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刑事速裁程序就是迈出的第一步。一是构建被告人认罪案件和不认罪案件的分流机制,对被告人当庭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适用速裁程序的,不再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二是明确被告人认罪认罚案件的从宽处罚标准,对被告人自愿认罪、追缴赃款赃物、积极赔偿损失、赔礼道歉、取得被害人或近亲属谅解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罚。在司法实践中,对罪刑较轻、真诚悔罪的被告人,只要符合法定条件,可以尽可能适用缓刑,同时可以更多依法适用非监禁刑。
推进刑事速裁程序改革有利于建立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意见》提出要推动建立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审判中心主义不是要取消侦查、起诉、审判、执行作为办案流程的阶段,而是要强调审判作为办案流程的中心。刑事速裁程序的顺利运转必然需要公安机关及时侦查、检察机关集中移送、审判机关即审即判、司法行政部门无缝对接。有的试点地区已经形成了公检法司之间在案件基本信息、文书电子文档、电子讯问笔录等方面的共享机制,呈现出积极的效果。
来源:中国法院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