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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幼保健院延误治疗致产妇死亡被判赔偿55万
2015-03-30

   产妇因药物过敏继发肺炎高烧 护士仅让物理降温 医院治疗有过错 被判赔偿55万

  女子在医院剖腹产下一女婴后浑身奇痒,继而引发高烧,一个多月后不治而亡。其丈夫张先生认为医院诊治不力,与女儿一同将医院告上法院。记者上午获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认定房山妇幼保健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应按40%的比例赔偿原告各项损失55万余元。

  事发 产妇浑身奇痒 月余不治而亡

  张先生起诉称,2013年1月9日,妻子到房山妇幼保健院住院待产,5天后剖宫产娩出一女婴,剖宫产后行左侧卵巢囊肿剥除术。

  妻子回到病房后感觉身上奇痒,浑身起疱,不久又开始发高烧。护士表示,刚做完手术发烧属正常现象,并要求他给妻子进行物理降温。由于物理降温无效,医生便开具处方药“百服宁”,但妻子仍高烧不退。

  1月18日,妻子被转入房山妇幼保健院内科治疗,当日内科诊断为“支气管哮喘合并肺部感染”。因病情危重,妻子于两天后转入北京友谊医院住院治疗,被诊断为“重症肺炎、重度ARDS”,当日下病危通知书。后经抢救治疗无效,妻子于4天后死亡。

  张先生称,妻子的死亡给他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及精神痛苦,要求法院判令房山妇幼保健院赔偿医疗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69万余元。

  鉴定 患者肺部病变 医院延误治疗

  房山法院一审时委托法源鉴定中心进行了鉴定,司法鉴定意见书认为,张先生的妻子因缩宫素过敏,继发严重肺部感染引起弥漫性肺纤维化,并最终导致呼吸功能衰竭死亡。

  自产妇开始发烧后,房山妇幼保健院在诊治过程中未能及早发现肺部病变,及时给予对症治疗,后病情发展致双肺肺炎,保健医院仅诊断为急性支气管炎,表明医院在诊断、判断及治疗方面存在不足,存在明显延误。

  因此,鉴定中心认定医院存在一定医疗过错,与患者最终因严重肺部疾病导致呼吸功能衰竭死亡的结果存在一定因果关系,过错程度为次要责任。

  房山妇幼保健院辩称,该院的诊疗行为均符合诊疗规范。患者死亡系其自身疾病发展所致,与医院的诊疗行为没有因果关系,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同时认为因尸检条件比较差,影响了死因的鉴定,考虑到医院是远郊区基层医院及患者身体肥胖等因素,如法院按照鉴定意见确定医院的赔偿责任,应该确认医院20%的过错比例是适宜的。

  判决 存在医疗过错 赔偿家属55万

  房山法院审理后认为,因医疗行为造成患者人身损害并且医疗机构确有过错的,应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根据鉴定结论,房山妇幼保健院在对患者诊疗行为中存在医疗过错,以40%予以赔偿为合理。

  最终法院一审判决北京市房山区妇幼保健院除已支付的3万元外,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等各项损失费共计57万余元。

  一审判决后,房山妇幼保健院不服,提起上诉,认为对鉴定费等计算有误,因此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对赔偿数额进行重新计算。

  二中院审理后作出最终判决,撤销房山法院一审判决中的部分判决,对赔偿金额变更为55万余元。

 

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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