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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商”里潜在的刑事风险应引起重视
2015-04-09

    与传统的电子商务平台不同,以“微商”为代表的具有社交属性移动网络销售模式,无条件的市场准入、执法监管及内部监控机制的滞后,使得“微商”里充满了更多的不确定因素和法律风险。

  “微商”是近两年新兴起的名词,是微信商人的意思。据统计,2014年第二季度末,微信活跃用户达4.38亿,而同时期中国智能手机用户在5亿左右。微信软件的普及直接带动了“微商”热,利用朋友圈平台做生意,通过代理商或者代购等方式牟取差价,成为各行业人员兼职挣外快新潮流,“微商月销售百万、造就创富神话不是梦”等网络新闻此起彼伏,促使公众趋之若鹜。但“微商”里不是法外乐园,“微商”因触犯刑法被判刑的新闻屡见不鲜。与传统的电子商务平台不同,以“微商”为代表的具有社交属性移动网络销售模式,无条件的市场准入、执法监管及内部监控机制的滞后,使得“微商”里充满了更多的不确定因素和法律风险。

  “微商”的蓬勃发展本质是移动社交电商兴起的市场机会,是多重因素下的市场变革,传统销售平台已经走向成熟,市场准入、内部管理机制及信誉评价机制完备,新晋品牌的突破难度大,而微信等移动社交电商无需成本且不受行业限制,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时代背景下,“微商”成为市场的不二选择。

  更为重要的是,目前我国法律对“微商”社交软件类经营行为的合法性及规范性还没有明确规定,微信平台经营商对于软件社交功能外附属经营行为的管理制度也相对滞后,因法律缺失、监管缺位引发的朋友圈售假、无法退货、维权难等最终成为了危害网络经济秩序的现实问题。此外,一些“微商”存在侥幸、跟风、从众心理,暴利驱使、知假售假,认为大家都在卖都没事“法不责众”的心理作祟,以为是民事关系,未意识到触犯刑法。虽然我国刑法没有对网络犯罪进行单独立法,但网络经济秩序也是法治之地,社交软件里的生意同样应受到法律规范的调整,应当遵守诚信经营原则,共同营造健康有序的电子商务生态环境。

  在“互联网+”的时代下,网络售假等行为已经成为危害网络经济秩序的顽疾且隐蔽性更强,微信本是用来聊天、交友的软件,近来却发展为“生财之道”,从公布的众多司法案件中发现,其本身具有双重社会危险性:作为即时社交软件,微信本身已经成为犯罪重地,网络招嫖、网络诈骗、网络传播淫秽物品案件层出不穷;作为法律地位还未明确的“微商”,非法经营、代购逃税、网络售假等P2P模式下违法犯罪网络异化引发的问题也日趋严重。此外,从违法性质和犯罪规律来看,网络经济犯罪越发体现刑事民事交叉、由民事转刑事的特点,因此,注重民事纠纷的解决机制能够预知刑事案件的发案及做好防控对策。据北京市消费者协会表示,2014年网络零售投诉增长50%,网络合同纠纷新类型案件增多,为保障消费者权益,今年3月15日新实施的《侵犯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方法》新增网购已拆封商品七天无理由退货的规定。虽然“微商”是否属于法律意义上的网商还没有明确规定,但对于消费者存在的法律风险应引起重视,由于缺少第三方平台监管及支付系统的保障,货未到款已付、商品质量瑕疵、个人信息泄露、交易对方身份不明、售后服务及退货难等风险已成为大概率事件。

  2012年修改后的新刑事诉讼法正式将“电子数据”规定为法定证据种类之一,说明电子证据的效力和积极作用已经得到认可,网络订单、聊天记录、电子邮件、电子结算等信息数据都可作为刑事诉讼证据运用,以及电子证据具有收集迅速、易于审查、便于操作、易于保存等特点,这些都为及时有效打击网络售假等违法犯罪行为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微商”里的乱象严重损害了公平竞争的市场和法治环境,完备的市场经济秩序须将一切的经济行为都纳入法治轨道,法律既保护合法的经济行为,也打击危害经济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微商”有风险,销购需谨慎。网络不是法外空间,社交软件里形成的法律关系需要法律规范及时补位,“微商”里的经营者和消费者都应增强法律意识,网络的虚拟性、隐蔽性不是避风港,莫触法律底线,否则最终害人又害己。

 

 

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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