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官方微信“山东省人民检察院”获悉,4月13日上午,由临沂市河东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青岛市市南区公安分局原局长单果潍(副厅级)一审公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五十万元。
根据该微信内容,4月13日上午,由临沂市河东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青岛市市南区公安分局原局长单果潍案一审公开宣判。法院经审理认定,单果潍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五十万元;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犯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五十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
2007年中秋节至2011年春节期间,被告人单果潍利用担任青岛市市南区公安分局局长的职务便利,为相关个人和单位在工作调整、职务晋升、治安维护、餐饮消费等方面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2757772元。
2012年2月,单果潍在调任经侦支队支队长之前,利用担任市南分局局长的职务便利,以维修经侦支队办公室为由,安排下属虚开发票报销建筑装饰工程款,共套取公款118013.2元。单果潍调任经侦支队支队长后,下属把该款交给单果潍。
除受贿、贪污犯罪外,一审法院还认定单果潍构成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法院经审理查明,1999年,聂磊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骨干成员刘峰国因故意伤害王军致死一案,被市南分局上网通缉。
2007年下半年,为给刘峰国办理取保候审并撤网,聂磊安排人送给单果潍一件青铜器,请求单果潍帮助办理。2007年11月5日,刘峰国投案后,经单果潍同意,刘峰国被取保候审。聂磊黑社会性质组织案发后,刘峰国于2012年3月20日被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
另外,此前在单果潍案的庭审中,辩方曾提出侦查主体不合法等辩护意见,引发社会广泛关注。记者注意到,一审判决书对此亦有回应,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14条的规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直接立案侦查或者组织、指挥、参与侦查下级人民检察院管辖的案件”。因此对该辩护意见,法院未予采纳。
“犯罪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时间长、涉及面广,后果严重、影响恶劣。”谈及该起职务犯罪案件的特点,一位办案人员总结道:“在被告人眼里,党纪、国法、国家工作人员的职责约束形同虚设;人民赋予的权力变成了他手中交换钱物的筹码,其犯罪行为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而且其身为人民警察,不但不为民执法,反而充当黑社会保护伞,包庇、纵容黑社会组织犯罪,且认罪态度恶劣。这次被判重刑,是罚当其罪,体现了罪刑相适应的原则。”
单果潍,1962年12月24日出生,山东乳山人,2002年2月至2005年7月任青岛市公安局治安警察支队副支队长,2005年7月到2012年5月任青岛市公安局市南分局局长,2012年2月到5月任青岛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支队长。2012年5月4日因涉嫌受贿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8日被逮捕。
来源:中国法院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