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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顶铁皮脱落砸伤行人 物业公司被判赔偿
2015-04-15

  彭某怎么也不会想到,偶然经过某小区楼下,真的就“祸从天降”,一块从该小区某单元楼楼顶脱落的铁皮将她砸伤,致其住院16天,花费医疗费等近万元。近日,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法院审结这起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案,因被告小区所属物业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已尽到了管理责任,没有过错,一审判决物业公司赔偿彭某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共计10052.46元。

  2014年8月13日17时许,原告彭某途经双流县一餐饮店门口时,被高空落下的铁皮砸伤。接警后到达现场的巡警拍摄的现场照片显示,坠落物系上述小区2幢1单元楼顶的部分构筑物。彭某被送往医院治疗,花费医疗费8114.54元,出院诊断为肝脾挫裂伤、左侧第八、九肋骨弓部骨折、多处软组织挫伤、肝功能受损,医嘱继续卧床休息2周,避免剧烈运动等。

  法院庭审中另查明,小区业委会与被告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中明确的委托管理服务事项为房屋建筑本体公用部位、附属建筑物、构筑物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包括楼盖、屋顶、外墙面等。

  法院一审认为,原告受伤后,先后有民警和120到达现场,出警登记表和急诊病历登记均能够证明其系小区单元楼楼顶的部分构筑物坠落击中受伤,被告虽对此提出异议,但其并无反证,且原告提交的受伤证据能相互印证,其异议不能成立。而被告与小区业委会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被告对小区的楼顶及构筑物负有维修、养护和管理义务,其中就包括有砸伤原告的脱落物。因被告未能举证证明自己已尽到了管理责任,没有过错,原告提出的护理费、误工费明显过高等,故法院最终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原、被告双方在法定期限内均未提出上诉。目前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物业公司依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双流法院承办此案的法官罗义认为,该案争论的焦点是被告物业公司是否应对原告受伤承担赔偿责任。

  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等。而建筑物、构筑物等致害责任的成立必须具备相关构成要件:必须是物件自然脱落、坠落造成损害且物件的范围是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有损害事实,且受害人的损害结果与上述物件的脱落、坠落等有因果关系;物件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

  该案中,相关证据可以证明,原告是被小区单元楼楼顶自然脱落从高空坠下的铁皮砸伤的,原告受伤的结果与铁皮的脱落有因果关系。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即为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法律推定加害人有过错,若物业公司作为小区单元楼楼顶及构筑物的管理人,无法证明自己对铁皮的脱落没有过错时,则致害责任成立。

  因此,该案的情形已符合相关构成要件,被告在诉讼中未能举证证明其已尽到了管理责任、没有过错,其应对原告受伤承担赔偿责任。

 

 

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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