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雨天将货车停在应急车道内,司机下车给货物遮雨的时候被行驶中的重型半挂牵引车撞伤,司机将重型半挂牵引车的车主、司机及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近日,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审结此案,依法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各项损失23万余元。
刘某是一名货车司机,2014年6月份下午18:30左右,刘某驾驶货车行驶至北京市通州区京津而高速出京方向于家务出口北处时,忽然下起了雨。刘某便将货车停在应急车道内,自己下车给车上的货物遮盖雨罩,恰逢耿某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向其所在的方向驶来,将刘某撞伤。刘某当日被送往北京市朝阳急诊抢救中心治疗,经诊断为多发性肋骨骨折、右锁骨骨折等,住院92天。交管部门认定耿某驾驶车辆未确保安全是造成此次事故发生的原因,故认定耿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刘某无责任。刘某将耿某、重型半挂牵引车的车主张某及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赔偿医疗费等共计25万余元。
张某与耿某共同辩称:耿某系张某雇佣的司机,事发时系履行职务行为,故应由雇主张某承担责任。张某的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三者险,应由保险公司先对刘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辩称,同意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对刘某合理合法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通州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该案中被告耿某驾驶机动车将原告刘某撞伤,被告耿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由于被告耿某系受雇于被告张某的司机,事发时正在履行职务行为,故被告耿某的行为应当由其雇主被告张某承担赔偿责任。张某的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三者险(限额100万元),故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给付刘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23万余元。
来源:中国法院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