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对离职公务员从业限制未得到不折不扣的落实,其原因是存在发现难、查处难的问题。
据报载,离职公务员因掌握政府部门的人脉资源,而成为房地产、金融和互联网三大受政策影响最强的行业所争抢的对象。过去离职公务员较少,当离职人数上升到一定程度后,对如何使该群体遵守竞业限制规定开始受到关注。
2006年起施行的公务员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原系领导成员的公务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这是对离职公务员的从业限制的法律规定。法官法第十七条也有类似规定:“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二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审判人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所审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但是作为当事人的监护人或者近亲属代理诉讼或进行辩护的除外。
法律明确了对离职公务员的从业限制,并不意味着该规定在现实生活中得到了不折不扣的落实。其原因主要还是缺乏宣传致民众知晓度低,导致违规行为没有公民举报,主管部门对此也职责不清晰,发现线索难,导致实际查处少。实质上就是落实离职公务员竞业限制存在发现难、查处难的问题。
笔者认为,落实离职公务员的竞业限制具体可以从四个环节入手:一是宣传竞业限制。让公众知悉公务员辞职有“领导三年,普通公务员两年”的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组织任职或从事营利性活动的竞业限制法律规定,以便于监督举报。二是竞业限制承诺。拟辞职公务员应向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书面承诺遵守公务员辞职竞业限制规定。有了辞职公务员承诺,作为单位就履行了提醒义务,查处违规行为便更加理直气壮。三是竞业限制跟踪。公务员主管部门应当对辞职人员去向通过社保关系予以跟踪,从企业的从业范围上对是否违反规定加以初步识别。开通网络或电话举报,接受原公务员任职单位、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公民个人对违规行为的举报。四是竞业限制处罚。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调查核实离职公务员竞业限制,情况属实的应依法予以处理。先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则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对接收单位责令清退和处以罚款。
防范离职公务员“人脉”成“腐脉”,除落实竞业限制外,最根本在于推进政治体制和行政体制改革,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这是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的根本之策。制度这个笼子必须有且有用、管用和好用:既要有足够的正义、权威和行动力,也要有足够明确的边界和义务、责任;既要作为明确有度,也要不作为明确有度,即“权力清单”与“负面清单”兼备。以法治思维和救治方式制约权力,构建决策科学、执行坚决、监督有力的权力运行体系,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逐步实现权力法定、程序法定、监督法定。合理界定了公权力行使的边界,企业找政府办事按照程序、时限和规定办理,何须动用“政府人脉资源”?规范了政府权力运行,畸形官商关系才能回归正常的政府与企业的监督管理关系。
没有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公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其扩张性就可能最大限度地受到制约与监督。在自媒体时代,应当更加重视新闻舆论监督的作用,实现明察与暗访相结合、外部监督与内部监督相结合,舆论监督与群众监督相结合,这样对离职公务员落实竞业限制的监督渠道就会逐渐畅通起来,违规行为更加容易被发现并被查处,遵守离职从业限制的“旋转门条款”必将最终回归择业常态。
来源:中国法院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