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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登记制促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发展
2015-05-07

    探索构建一种长效机制,充分发挥律师作为法务实务专家的资源作用,结合法院完善配套措施,使立案登记制顺利实施,不断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对拓宽司法救济途径、提升司法公信力、及时化解社会矛盾等都具有积极意义。

  立案登记制通过法律加以实质的保障和推动,通过法定前置调解制度和法院委托调解,促进建立专门化的非诉讼程序,与司法程序相衔接,树立“纠纷解决的分层递进”观念。“有案必立、有诉必理”,并不排斥在立案之前对依法可以调解的民事、行政乃至刑事自诉案件进行诉前调解。

  最高人民法院在推行“诉调对接”过程中,规定人民法院在民事案件起诉到法院,在案件立案前,可以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将案件委托给特邀调解组织、特邀调解员或者专职调解员组织调解,不适宜调解进入诉讼程序的,通过繁简分流、小额速裁、督促程序等方式快速化解;如仍未解决的,再进入审判程序。最大程度满足当事人多元司法需求,有效及时化解矛盾纠纷、缓解人民法院案多人少压力、减轻当事人诉累等,体现出法院加强与非诉程序即其他纠纷解决机制有机衔接、相互协调,更好地发挥司法机关规则之治的作用。

  立案登记制体现出人民法院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构建和完善中发挥引领、保障和推动作用,其所具有的公开性、规范性和程序保障性等让当事人的诉权得到了保障,法制观念得到提高,也促使政府部门将普遍提高依法行政水平。首先,政府立法要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规律,充分反映人民意愿,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完善公众参与政府立法的制度和机制,保证人民群众的意见得到充分表达,合理诉求和合法利益得到充分体现。其次,加强对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清理,促进行政执法行为的合理、合法,实现新时期的文明执法与高效执法。再次,行政机关人员应自觉养成依法办事的习惯,切实提高着力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普遍性问题和深层次矛盾。最后,政府注重权责明确、高效精干,以法律制度为行事准则,并落实到强化与政府及其部门的行政权力的制约和对于政府及其部门的行政权力及其运作的法律监督方面。

  立案登记制还将推动人民调解以外的民间调解不断完善。虽然各种民间社会调解以不同形式存在、运行,但缺乏法律调整,尤其要对市场化机制进行法律规范,在推动保障的同时,加强管理和规制。

  在美国,大约90%以上的民事案件在审前程序中以和解解决,真正进入到审判程序的不到6%。但是,如此高的和解率长期以来并非法官积极介入的结果,而是当事人的律师之间协商的产物。在我国,和解、调解有着悠久的历史和文化,但是由于法官处于中立地位以及精力、时间有限等原因,法官主调主审注定让当事人觉得无法最大程度维护自身利益,如果让维护当事人利益的律师介入,则效果就完全不同。一方面,当事人在与律师沟通合作中已产生信任关系,律师为其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当事人依赖律师在不熟悉的诉讼程序中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当事人与律师是利益共同体,律师之间的协商调解是代表着当事人,在协商中必会最大程度地考虑当事人的利益,往往最终的调解和解容易被当事人接受。

  因此,要构建得力措施推动立案登记制实行,充分运用律师资源,有效及时解决法院面临的改革难题。

  解决法院编制不足、司法能力不够的难题。立案登记制扩大了法院的受理范围,实施后必然会使众多的案件涌入法院。目前法院尤其是一些基层法院普遍人手不足,办案压力巨大,没有时间和精力再处理这些立案案件。但如果无法一时解决人力资源,则立案登记仅仅是形式上的改变,没有实质意义,对解决社会矛盾方面收效甚微。

  聘请专家律师担任立案监督员、人民陪审员,避免自立自查。法院对于敏感性强、涉及面广的案件的拒收已成为常态,使得当事人状告无门,对法院司法救济丧失信心。而律师身份地位独立,引入律师队伍参与监督立案登记制的各个环节的工作,一方面能缓和矛盾,提高立案登记效率和受认可度;另一方面法官、律师分工负责、互相制约、互相监督,能有效提高监督力度和效果。

  弥补法院审理相关案件专业人员的缺乏。一旦受案范围放开,跨越传统分类的案件及新型案件会层出不穷,迫切需要大量的综合性、实战型、专家型的司法工作者,而目前法院尤其是案件量庞大的基层法院普遍缺乏上述专业人员,律师作为法律实务专家,具有丰富的理论功底和实战经验,完全能胜任。律师兼备高超的沟通技巧,并具有超然的独立身份,在立案前后的调解中由双方律师主导调解,会最大程度地促成调解。

  调整内部机构,打破目前传统业务庭室划分。法院目前的业务庭室划分还是建立在传统的民、刑、商事、行政案件基础之上的,造成各管一摊、各自为政的局面,随着经济发展,案件复杂程度加剧,新型案件及涉及民、刑等综合案件必将增多,面对大趋势,打破传统业务庭室划分、培养复合型法律人才是必经之路。

  创设若干机制。对法律规定期限内无法判定先行立案的,发现案件不具备审理要件的,应当借鉴国外的相关规定,召开立案听证会。让当事人参与审查程序,陈述意见并提供证据,给予充分的程序保障。如果听证之后,发现案件确实不具备审理要件、法院无法审理的,则可以裁定的形式驳回起诉。

  应当提高立案服务措施。对立案审查期限进一步明确,接收立案材料一律出具收据。明确从登记到确定庭审的具体时间,实现公开、便捷立案。推行网上立案,在网上能查询案件进展情况,避免立案却不审理的情况发生。

  应当强化责任追究机制。重视律师参与的监督工作以及媒体和人民群众的监督,对反映和投诉的问题,要及时回应,确实存在问题的,如发现有案不立、拖延立案、人为控制立案等,应依法依纪严肃追究责任,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还需要创设选聘专家律师协助审查和筛查机制。结合实际工作需求,选聘政治可靠、业务精通、实践丰富的律师,具体评选标准应以实际需要为目标。如何确定相应的劳动报酬,以及相关奖励、激励、惩戒、评选、聘用的机制必须完备。

  增设若干部门。增设认定恶意起诉和重复起诉的部门,并加大处罚力度。立案登记制实施后,不排除有当事人滥用诉权,为达到目的不惜恶意起诉或无理缠诉等,一旦得到认定,应加大处罚力度,避免当事人浪费有限司法资源。

  增设调解部门。鉴于立案登记制实施后,大量社会纠纷势必涌入法院,如果在立案之前对依法可以调解的民事、行政乃至刑事自诉案件进行诉前调解,则能及时化解矛盾纠纷、缓解法院办案压力并减轻当事人诉累。

  增设小额速裁、注重调解。通过确定案件的标的及性质,运用小额速裁、督促程序等方式快速化解。律师参与调解让审判法官从诉前调解、诉前准备、程序安排等事务性工作中解脱出来,集中精力审理疑难、复杂等具有更大法律意义的案件,并有助于法官员额制改革。

 

 

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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