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医院发生矛盾后,现年50岁的男子李某持铁锤在医院门诊大厅打砸物品,造成7.5万余元损失。记者5月10日获悉,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2年。
法院查明,2013年9月24日15时许,李某在北京市西城区赵登禹路某医院一层门诊大厅内,因对医院不满,持事先准备的铁锤将医院大厅内2块LED电子显示屏、1台化验结果自助打印机、2个摄像头、5块防爆玻璃、1扇木门、1个应急灯及1套POS机等物品砸坏,经鉴定毁损物品共计价值7.5万余元。
受审时,李某提出,医院对其强制医疗未经其家属同意,他找医院院长说理,医院的保安打他,他遂买了锤子砸医院大厅内的物品。他认为,因事出有因,他的行为不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同时拒绝赔偿医院向其索赔的经济损失。
据医院工作人员证言,李某拿的锤子不小,黄色锤柄长约30厘米,黑色锤头长约15厘米。事发时,李某手提锤子进入医院大厅,最先砸的是挂号处的玻璃。工作人员上前制止时,李某让对方报警,之后继续用锤子砸LED显示器等物品。保安队长随后带着几个保安员过来把李某抱住,将锤子抢下来,并将其送往派出所。
案发后,警方委托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安定医院对李某做了精神疾病司法鉴定,证实李某持铁锤砸坏医院门诊大厅的物品,动机现实,没有精神病性症状导致的辨认及控制障碍,应评定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法院认为,李某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与医院发生矛盾后不通过合法的方式解决问题,而是采取暴力方式毁坏该医院的财物表达不满,其毁坏财物的主观故意明显,且客观上实施了毁坏他人财物的行为,其辩解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纳。李某故意毁坏公共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并赔偿医院经济损失7.5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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