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张进宝虚构成品油购进业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7亿元,给国家带来1889万余元的损失。2014年12月19日,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依法判处张进宝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宣判后,张进宝上诉提出:自己是受他人指使运送发票,没有犯罪的故意,不构成犯罪。5月11日,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原判。
案情:1年虚开增值税发票1.7亿元
张进宝,1990年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兴和县,初中文化程度。2011年开始,为谋取非法利益,张进宝明知甘肃鑫源矿产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源公司)、甘肃惠丰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丰公司)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伙同他人先后以这两个公司的名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法院查明,2011年4月至2012年7月期间,张进宝虚构成品油购进业务,以鑫源公司和惠丰公司两家单位名义,给陕西、青海、宁夏等10个省区17家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133份,虚开金额176178970.74元,税额29950426.31元,接受其他单位131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195854090.92元,税额29106153.39元。
审判:被判15年罚金50万
2012年7月13日,根据有关举报,兰州警方在城关区鼓楼巷一处民居中将张进宝抓获。同时还在房屋内查获张进宝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4份,以及惠丰公司的相关印章多枚,同时还有鑫源公司营业执照等证照与印章。鑫源公司开出的发票都是以煤炭或焦煤的名义开出,开给青海、内蒙古、陕西、宁夏等省区的公司。鑫源公司和惠丰公司与其他单位签订的购销合同是其伪造的,印章也是其私自盖的。案发后,警方从受票单位追回被抵扣的税款11054541.83元,张进宝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实际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18895884.48元。兰州中院一审判处张进宝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
一审宣判后,张进宝提出上诉。省高院二审认为,张进宝为谋取非法利益,其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发票罪,且给国家造成数额特别巨大的损失。故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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