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日,云南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非法向“玉溪大河”排放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案件。三名被告被指控用暗管非法向河流排放79吨强酸性废水。
2014年5月至2014年7月16日期间,被告人施剑磊在没有办理任何生产经营、环保、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等资质的情况下,经被告人施华同意后,组织工人在红塔区洛河乡跨喜村委会矣读可村施华的“原玉溪市红塔区东方氟硅酸钠厂”厂内使用废的氟硅酸钠、氟硅酸和清水生产氟硅酸钠,将生产中产生的约79吨强酸性废水通过暗管直接排至厂外的“玉溪大河(州大河)”,污染了环境。在生产期间,被告人施剑磊、施华负责联系产品买家和收取货款,被告人普才学负责召集工人生产氟硅酸钠。
2014年7月17至18日,玉溪市峨山县环境监察大队对现场遗留的原料氟硅酸、成品氟硅酸钠和通过暗管直接排到厂外州大河里的废水进行取样监测,并经云南省环境保护厅认可,所取检材样品氟硅酸池子液体检测结果为:PH值为1.6;混合池子液体检测结果为:PH值为3.4;厂外污水管排出污水检测结果为:PH值为0.76。按国家污水排放标准PH结果只有6-9的才能直接排放。经监测,外排废水属强酸性污染物,具有腐蚀性,属于危险废物。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施剑磊、施华、普才学违反国家规定,排放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三被告人犯罪后主动投案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从轻或减轻处罚。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施剑磊、施华为主犯,被告人普才学为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庭上,被告人施剑磊、施华、普才学对指控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均请求从轻处罚。法庭选择择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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