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因在生产的茶叶中非法添加西洋参,福建的一家茶叶生产厂商被判退还货款,并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2014年10月,陈先生通过天猫商城购得40盒“山里人家人参乌龙茶”,价值796元。该茶叶由福建的一家茶叶生产商生产,网店上的产品介绍显示,该茶叶的配料为乌龙茶、西洋参。陈先生将其作为礼品赠送给朋友,朋友饮用后出现身体不适,经了解西洋参不属于食品,不能随意添加。陈先生认为企业在生产茶叶的过程中非法添加了西洋参,违反了法律规定,该茶叶属于不合格食品,所以向法院起诉,要求返还购货款并赔偿十倍的货款。
吴江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的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公布,而根据《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西洋参属于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但不属于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由此可知,西洋参不能随意在食品生产过程中添加,而茶叶属于食品,所以不能在茶叶中随意添加西洋参。被告销售的涉案茶叶因为添加了西洋参,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据此,法院判决退还货款796元,并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7960元。
来源:中国法院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