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王某某曾因诈骗罪于2011年3月14日被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因在其缓刑考验期限内发现其尚有一漏罪没有审判,故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于近日对此案做出了一审宣判,以诈骗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某与被害人李某某于2006年相识。2009年12月李某某由部队转业回海拉尔。在和王某某接触过程中,王某某自称和山东鲁能集团有业务来往,有一定的关系,可以通过关系将李某某的转业手续办到鲁能海拉尔电厂。2010年5月30日王某某给李某某打电话称李某某的工作安排的差不多了,需要六万元好处费。当日李某某便将六万元钱汇到了王某某的账号上,六万元钱被王某某挥霍。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遂依法作出上述之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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