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燕山”保卫战
2015-05-25

    2013年5月,国家质检总局抽查到山西燕山石化实业有限公司(简称山西燕山石化)加油站车用汽油苯含量不合格,要求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及其下属的北京燕山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简称北京燕山石化)进行整改。北京燕山石化调查后,认为山西燕山石化对其构成商标侵权及对其商号构成不正当竞争,遂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山西燕山石化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2014年10月,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在企业名称中停止使用“燕山石化”名称;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7万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被告不服,提起上诉。2015年3月,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决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至此,历时一年半的“燕山”保卫战结束。

  质量欠佳

  东窗事发

  2013年5月初,国家质检总局在专项抽查时抽查到山西燕山石化忻州加油站97号车用汽油苯含量不合格,以为同属北京燕山石化的企业,遂向其主管部门——中国石化集团公司发函通知整改。5月15日,中国石化集团公司向北京燕山石化发来《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公布2013年车用汽油、柴油产品质量国家监督专项抽查结果的公告》及集团公司副总裁的批示“涉及到伪用燕山石化名义的加油站,请燕山石化、山西石油公司给予交涉,不得冒用”。

  接到批示后,北京燕山石化协同中国石化集团山西石油公司对山西燕山石化的侵权情况及内部资料进行调查收集,同时选任专业律师赴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国家工商总局、山西省工商局、山西省地税局调查了解山西燕山石化相关情况。“燕山”保卫战就此打响。

  经调查,相关人员了解到了山西燕山石化的基本情况,及其加油站外观顶板使用情况和有关使用“燕山石化”通称的证据。其中顶板的使用情况为:加油站顶板处标明“山西燕山石化公司”,位置醒目、字体较大,占到整个加油站顶板面积的六分之五;在其加油站的显著位置以突出的颜色和较大的字体密集使用其不规范的企业名称“山西燕山石化”,容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山西燕山石化与北京燕山石化存在特定关联。

  律师还收集了其有关使用“燕山石化”通称的证据,如所持商标注册证明及商标权延展的相关文件;历史上所持有的和第三方中介机构或者行业组织授予山西燕山石化的直接含有“燕山石化”字样的相关荣誉证书、奖牌,建设成就志“燕山石化图志”、宣传资料,人民日报、光明日报、中国石化报等主流媒体从上世纪70年代以来至今报道的相关新闻汇编;另有三份公证保全的相关证据。

  通过近一年收集到的有关材料,北京燕山石化认为山西燕山石化构成对自己商号的不正当竞争和商标侵权,拟定了诉讼维权途径,决定通过诉讼方式维护公司 “燕山石化”的商号权。

  北燕维权 西燕接招

  北京燕山石化经过认真分析、研究和评估,于2014年7月向太原中院提起诉讼。

  北京燕山石化诉称,北京燕山石化隶属于中国石化集团公司,成立于1970年7月,目前,原油加工能力超过1600万吨/年,可生产120种494个牌号的石油化工产品。北京燕山石化经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了“燕山”“yansan”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7类。“燕山及燕山字母”商标在石油化工领域以及相关公众中具有极高的知名度,“燕山石化”在石油化工领域成为北京燕山石化的通用简称。

  北京燕山石化认为,山西燕山石化攀附和利用了自己“燕山”商标及商号在相关公众间的良好商誉,造成相关公众误认,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山西燕山石化与北京燕山石化具有许可使用、关联企业等特定联系,构成不正当竞争。本次检出质量问题,已对中国石化集团公司及北京燕山石化造成严重声誉影响,山西燕山石化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山西燕山石化实业有限公司”企业名称。同时,山西燕山石化在其加油站装饰及宣传推广商业活动中突出使用“燕山石化”、“山西燕山石化”、“山西燕山”,其行为侵犯了北京燕山石化的商标权和商号权。为维护北京燕山石化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山西燕山石化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停止使用“山西燕山石化实业有限公司”企业名称;赔偿北京燕山石化经济损失10万元。

  山西燕山石化辩称,山西燕山石化不存在对北京燕山石化的商标侵权行为。经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山西燕山石化合法持有商标注册证,该公司注册商标无论从外观设计,还是从商标的构图、着色以及商标组成,都与北京燕山石化的注册商标截然不同;山西燕山石化不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山西燕山石化企业名称是由工商行政部门经严格的审查程序依法核准使用的,不存在攀附或利用北京燕山石化商标及商号的情形,没有不正当竞争的行为。

  被告的理由是,第一,山西燕山石化于1998年注册成立,经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审查核准,已经连续使用该名称17年,对该企业名称的使用拥有合法性和排他性。第二,北京燕山石化注册商标为“yansan”,山西燕山石化注册商标由文字和图片构成,使用的企业名称与该注册商标不存在任何关联性;北京燕山石化商号为“燕山”,该商号是地理标志,山西燕山石化对该商号有依法使用的权利。第三,山西燕山石化在山西区域市场将近20年,有完善的销售网络及油品运送体系,已经形成了自己的品牌,且具有市场稳定性,山西地区相关公众对山西燕山石化的品牌知晓并认可,不存在不正当竞争情形。请求法院依法查明事实,驳回北京燕山石化诉讼请求,维护山西燕山石化合法权益。

  2014年9月,太原中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法院经审理查明,北京燕山石化系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成立日期为1970年7月20日,注册资本198658.7万元,经营范围包括许可经营项目:石油炼制、制造石油化工产品、化工轻工材料、石油化工设备仪表的制造、中餐、住宿、危险货物运输;一般经营项目:国有资产经营管理、销售石油化工产品、化工轻工材料等。2000年9月21日,北京燕山石化在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注册“yansan”“燕山”商标,商标注册号为第1448664号,核定服务项目为第37类,涉及车辆服务站、机动车的清洗、车辆润滑(润滑油)等多个领域。北京燕山石化在经营过程中,在对外宣传以及广告中均称“燕山石化”,“燕山石化”在石油化工领域成为北京燕山石化的通用简称。

  山西燕山石化于1998年3月19日在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成立,注册资本15000万元,经营范围为:批发零售润滑油、齿轮油、液压油(三公升桶包装)、汽柴油等。

  2011年9月14日,山西燕山石化在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注册了“燕山石化”文字及图商标,核定服务项目为第37类,即:车辆保养和修理、汽车清洗、车辆服务站(加油和维护)等多个领域。山西燕山石化在对外宣传以及广告中均称“山西燕山石化”。

  一审下判 被告上诉

  太原中院审理后认为,此案涉及山西燕山石化对北京燕山石化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及对其商号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两个法律问题。考虑到双方的商标注册及运用情况,法院认为山西燕山石化在其经营场所、企业名称中并未对北京燕山石化的商标构成侵权,故北京燕山石化请求山西燕山石化停止商标侵权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法院同时认为,山西燕山石化对北京燕山石化的商号构成不正当竞争。原因是,商号即企业名称,企业简称同样有识别市场主体的商业标识意义,北京燕山石化在长期的使用和宣传过程中,将其企业名称简化为“燕山石化”,获得了大量荣誉称号,具有相应的市场知名度。而山西燕山石化在后擅自使用该企业名称简称,并将其注册为商标,足以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发生误认,误以为其与北京燕山石化具有许可使用、关联企业关系等特定联系,发生市场主体上的混淆,进而将山西燕山石化提供的商品或服务误认为是北京燕山石化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并已造成后果,侵害了北京燕山石化的合法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应承担停止侵害并赔偿相应损失的法律责任。

  关于赔偿数额,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现原告无相应证据证明其所受损失情况,亦无法准确判断出被告因侵权行为所获收益情况,据此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综合考虑原告的知名度,被告的侵权情节、主观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持续时间等因素,酌情确定被告应承担的赔偿数额。

  综上,太原中院于2014年10月依法作出判决:被告在判决生效之日起30内在企业名称中停止使用“燕山石化”名称;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7万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被告山西燕山石化不服,于2014年11月上诉到山西高院。其上诉理由和请求是:原审法院认定“燕山石化”在石油化工领域成为北京燕山石化的通用简称,该认定事实不清。一审中,北京燕山石化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燕山石化”为其在石油化工领域的通用简称,只是其在自我宣传时对企业全称的缩略简称,并未产生识别经营主体的商业标识意义;原审法院认定的山西燕山石化使用商标“足以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发生误认”、“构成不正当竞争”没有事实依据,其不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山西燕山石化的企业名称系由工商行政部门经严格的审查程序依法核准使用的,不存在攀附或利用原告商标及商号的情形,没有不正当竞争的行为。遂认为原审法院查明事实不实、认定事实错误,导致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

  析清焦点

  维持原判

  山西高院受理此案后,由民三庭法官高耀、李晶、孙成宇组成合议庭,由孙成宇主审。经过一番准备,合议庭于2015年1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经审理,法庭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同时对此案中存在的两个争议焦点问题进行了说理分析。

  第一,“燕山石化”是否成为北京燕山石化的通用简称。从北京燕山石化列举的证据可以看出,包括人民日报在内的社会主流公共媒体在对北京燕山石化的报道中直接使用“燕山石化”来代替;石化行业系统内部对北京燕山石化均代之以“燕山石化”;有关国家部门向北京燕山石化颁发的荣誉证书中常以“燕山石化”或“北京燕山石化”来代替;网络检索“燕山石化”所关联的对象绝大多数为北京燕山石化。因而,北京燕山石化从1970年成立至今,持续不断地使用“燕山石化”这一简称,使该简称产生了特定的指向性,与北京燕山石化之间建立了稳定联系,应当认定“燕山石化”即为北京燕山石化的通用简称,可以视为企业名称,具有识别经营主体的商业标识意义。

  第二,山西燕山石化使用“燕山石化”字样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首先,比较二者营业执照上的业务范围,山西燕山石化的经营范围主要包括汽柴油产品的批发业务,而北京燕山石化的经营范围有石油化工产品的销售,也包括了汽柴油产品的销售。而山西燕山石化上诉状中所称是否经营加油站的问题,这只是汽柴油产品销售的一种方式,而不是判断双方是否存在同业竞争关系的关键因素。因而双方存在交叉的业务领域,具有同业竞争关系,存在不正当竞争的基础。其次,北京燕山石化经过长期经营和积累,其产品的产量、质量均居同行业前列,并获得了大量荣誉称号,在石油化工领域以及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在市场上具有良好的商誉。在北京燕山石化经营近30年后,山西燕山石化擅自使用北京燕山石化的企业简称作为其企业商号,使包括国家有关部门在内的相关公众误以为其与北京燕山石化具有许可使用、关联企业关系等特定联系,发生市场主体上的混淆与误认,并已经造成相应后果。

  经过分析,山西高院认为,山西燕山石化不正当利用北京燕山石化商誉的行为,已经侵犯了北京燕山石化的合法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应承担停止侵害并赔偿相应损失的法律责任。原审法院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判定山西燕山石化停止侵权并承担7万元的赔偿数额的判决并无不当,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律知识■

  商标与商号有何区别

  商标与商号作为企业向社会和消费者展示自身信息最重要的区别标志和商业信誉的载体,是企业的核心灵魂。二者既有区别,又存在着紧密联系。

  商号,即厂商名称,是企业最显著的名字,是工业产权的一部分。商号也是自己营业与他人营业相区分的标志。好的商号在市场竞争中不但能起到区别作用,还有很好的广告作用。也正因此,企业在登记名称时往往选择的是一个具有良好市场影响和丰富内涵的商号。企业商号只有一个。

  商标,主要是用来区别商品的,代表着商品的信誉,必须与其所依附的某些特定商品相联系而存在。商标权属知识产权;商标按照商标法的规定进行注册和使用,具有专用权。商标一旦获准注册,其他任何人不得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或注册与该商标相同或相似商标。其专用权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并有法定的时效性。一个企业可以拥有多个商标。

  商标与商号往往同时出现在同一商品或商品包装上,而且相互影响,相互配合,共同起着识别和推广作用。

  商标与商号的主要区别是:

  (1)标志物不同。商标是商品上的标记,只有商品上才能使用商标,所以商标一般与某种特定的商品联系而存在;商号是企业营业的标志,它用于经营活动中,与工商企业主体经营活动关联。所以,它常与商品的生产者或经营者相联系而存在。

  (2)注册登记原则及程序不同。商标的注册,我国目前实行的是自愿注册与强制注册相结合的原则,即规定除人用药品、烟草制品外,其他商品上使用的商标注册与否,听其自便。商标所有人申请注册商标,可依据商标法的规定向商标主管机关提出申请,核准后发放《商标注册证》,即取得注册商标权。我国目前对商号登记是采用“强制登记”的原则,即未经登记的商号不得使用。

  (3)效力范围及法定时限不同。商标与商号的专用权利有着严格的地域限制和时间限制。商标权具有法定的时间性。我国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有效期为十年”,也就是说只有在法定的期限内商标权才受法律保护。商号权没有法定的期限,它与企业同生同灭。商标权的地域效力遍及全国或更大的范围,而商号专用权除全国性的企业外,一般只在登记主管部门的管辖区域内发生效力。

  另外,很多国家实行商标、商号的一体化的做法,这不仅收到商标、商号同时宣传的效果,而且还可以得到双重法律制度的保护,值得每一个中国企业经营者借鉴。

 

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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