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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员额制:真问题还是假问题?
2015-05-27

  实行法官员额制就是要按照司法规律配置司法人力资源,是实现法官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的重要制度,是司法责任制的基石,也是司法改革的核心问题之一。目前法官员额制改革成了司法改革中最难啃的一块“硬骨头”。也就是究竟谁可以入额,谁不能入额,因为这涉及到每一位具有法官资格的人的切身利益,特别是那些担任领导的法官们,现在又一次面临抉择,他们似乎成了员额制的最大阻力。这些人本应是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中坚力量,现在却成了改革的“肠梗阻”,这就充分说明,我们在坚决推进法官员额制的同时,还必须要兼顾到这些历史遗留下来的问题,不仅仅是要动“奶酪”,还要使更多干警有“获得感”。历史遗留下来的问题只能用历史的方法去解决。

  法官员额制在目前之所以成为一个问题,不可否认的一点是它涉及到了对法官利益的重新调整,特别是这个硬性规定在一些试点地方和舆论宣传上的硬性操作,给人一种就是非此即彼的做法,好像是“一步天堂、一步地狱”的感觉,使一些人做出了“我入不了天堂就离开”的选择。从而造成了人心的不稳定,使本来就处于繁重烦心工作状态的队伍,又人为地在心理上增加了一份不安定。也使本可以起司法改革“领头羊”作用的员额制却成了“拦路虎”。

  那么,法官员额制到底是真问题还是假问题?这里主要是以基层法院为视角来说明。

  先以基层法院领导干部为例,其实这部分人在法院中是绝对的少数。目前担任基层法院领导的主要是70年代出生的人,60年代和80年代的人都是少数。而担任领导职务的人,绝大部分都是因在审判工作中表现突出,和在管理、协调、调研、写作等方面有一定特长的法官。也就是说他们绝大部分是从审判工作中脱颖而出的。在司法责任制还没有建立,人财物省级统管还没实行,法院行政管理权、执行权等权力定位还不明晰,下一步作为法院的各层级的领导究竟职责是什么?该怎样履职还不明确的情况下,也不能贸然让他们作出或入额或退出的不二选择。

  在以基层法院法官队伍的基本结构为例。在现行的基层法官队伍中,一些50年代后期和60年代中期以前出生的法官,由于自身素质的限制和信息化的办案要求,只要相关待遇不变,有一些法官会选择主动退出或通过实行一定的过渡期,待他们到了退休年龄时,这个问题也就迎刃而解。另外,随着法官法关于法官任职年龄的提高,也会有一些法官因年龄的原因而改为法官助理。这个问题也不会有大的争议。这两头也不是员额制的阻力。

  员额制问题的关键是,一些目前不在审判岗位的法官们的选择。主要是在综合部门的法官们。实事求是地讲,这些法官的素质是比较高的,虽然有些人没有亲自办过案,但如果这些人一旦走向审判岗位,就会在不太长的时间内成为办案的行家里手,但目前法官的入额方式对他们不太有利,也不公平。他们中的一些法官可能会选择入额也可能选择不入额,他们可能会与处于一线办案法官形成竞争。

  实行员额制后,可以肯定地说,绝大部分入额的法官,都将是在一线从事审判工作的法官。而39%的员额是指法院现有政法编制数的比例,不是现有法官人数的比例。而法官目前占法院政法编制数的比例大概是在40%至60%左右,所以要分离出的法官真实的比例不是太高,人数也不是很多。而目前之所以出现了好像“剑拔弩张”的状态,主要是我们思想工作、解释工作不到位,没有从各自法院队伍的实际来认真分析司法改革的问题,特别是对改革方案的理解缺乏全面性和整体性的认识,往往是只见树木不见森林,一叶障目不见泰山。人心不稳定其实是我们工作上的原因,不是改革带来的问题。

  针对目前法院队伍的实际,有人提出设置一个过渡期,在过渡期内实行“法官员额双轨制”,这是一个比较可行的折衷办法。在这个过渡期内,实行动态的法官员额制,在严格保持法官员额比例不变的情况下,可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调整入额法官的人选,对那些虽已入额的法官,但由于其不能适应新的办案机制,或经过一段时间本人自动提出退出员额的,或因其他原因本人已不适合继续从事审判工作的,可由额外法官替补进入员额,这样已入额的额内法官与未入额的额外法官在过渡期内的共存就有其合理性和必要性。何况这些只是五年左右过渡期内的权宜之计而已,过渡期过后自然也就不再成为问题了。所以,我们没有必要把员额制问题上升到改革的主要矛盾和尖锐的问题,甚至把员额制看成是司法改革是否成功的主要标志,法官员额制说到底也只是人员分类管理中矛盾的一个主要方面,不要动不动就拿法官的“奶酪”说事,人为增加改革的阻力,动摇对改革的信心。

  随着对各级法院职能定位的明确,对基层法院来讲,究竟什么样的法官是优秀法官?标准应该是什么?这似乎也应该和上级法院有所不同。其实我们基层法院可能更需要像马锡五这样的法官而不是像美国马歇尔那样的法官。对大多数基层法院来讲,读过博、留过洋、出过书、审过大要案的法官总是属于凤毛麟角,更多的是像金桂兰、陈燕萍、翟树全等这样的中国法官,而这样的法官在基层还是办案的主力。所以,对基层法院的法官员额要求应当有所区别。

  只要我们严格按照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要紧紧牵住司法责任制这个牛鼻子,凡是进入法官、检察官员额的,要在司法一线办案,对案件质量终身负责”要求,“紧紧牵住司法责任制这个牛鼻子”不放,而不是在弄出其它什么所谓的“牛鼻子”,也就抓住了司法改革的主要矛盾。要紧紧地扭住“凡是进入法官、检察官员额的,要在司法一线办案”的原则不放松,严格执行法官员额比例,并以此来明确和定位法院各部门的职责和人员分类管理的任职条件与要求,从严控制和严格执行非审判部门不得由法官任职或法官到非审判部门任职必须取消法官资格的要求,并逐步减少员额外法官数量,就能在一个不太长的时间里,比较平稳地解决好这个问题。要不折不扣地执行好“对案件质量终身负责”这个重点,使一些没有担当、不敢担当、不愿担当的法官知难而退,或被淘汰出局。相信经过三、五年的不懈努力,法官队伍结构和构成一定能达到正规化、职业化、专业化的要求,法官员额制问题通过这几年的过度期也会比较平稳地得到解决,这个问题不会成为司法改革中的真问题,司法改革的目标和目的也一定能顺利地实现。

 

 

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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