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冯某早晨散步时跌入路边深坑,不治身亡。负责挖坑的甲公司与冯某的亲属达成调解协议并支付赔偿款项后,要求在坑内施工的乙公司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近日,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审结这起生命权纠纷,判决两公司交叉施工各承担50%的责任。
经查明,2014年3月,因治理云溪河,原告甲公司在京广线云溪铁路桥下进行截污管道道路施工,施工时在云溪铁路桥下挖一基坑,并设置了挡板。在此期间,被告乙公司承包丙公司燃气管道铺设工程,其铺设燃气管道与原告施工地段交叉施工,施工过程中基坑旁边的挡板被施工人员打开,留下一个缺口供行人通行。2014年7月,老人冯某外出散步,摔倒在施工地段的基坑内受伤,当时基坑周围没有挡板,后不治身亡。甲公司与受害人家属达成调解协议,支付全部赔偿款20余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原、被告均声称事故发生时自己的工程已完工,施工地段为对方施工并管理。根据现有证据,原、被告在事故发生时均未完工,且在事故发生后还进行过扫尾工程,因此,原告甲公司和被告乙公司实际是在事发地段交叉施工,双方均应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现因双方在施工过程中疏于管理,防止行人进入的挡板被施工人员拆除,致使受害人冯某摔倒死亡,双方对受害人的损害均负有责任。原告甲公司与被告乙公司责任分担比例以5:5为宜。最终判决被告乙公司支付甲公司10余万元。
法官提醒,交叉施工的公司对施工现场均负有维护、管理的义务,不因对方的施工而免除己方的责任。
来源:中国法院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