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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一村民因烦躁放火烧毁千余公顷森林 一审被判无期
2015-05-28

    云南玉溪一男子因心情烦躁,放火烧山,导致上千公顷森林被烧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27日以犯放火罪,判处该男子无期徒刑。

  2014年5月14日,被告人普忠瑞赶着羊群到玉溪市红塔区大营街平坝村与三家村交界处的“大黑山”主山箐里放牧。16时许,普忠瑞在主山箐右边一个分箐里睡觉醒来后,因心情烦躁,遂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先后三次点燃干枯树叶、山草,并放任火势蔓延扩大,致使大量林地、林木被烧毁。经鉴定,本次山火森林过火总面积为1093.8公顷,其中,纯林(有林地)面积为1078.2公顷(16172.35亩);立木蓄积损失为23072.75立方米。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普忠瑞为泄私愤,故意放火造成森林火灾,危害公共安全并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和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人普忠瑞在侦查阶段后期翻供并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辩解其未实施放火行为,也未携带打火机,不应构成犯罪及其辩护人的无罪辩护意见。因普忠瑞在向侦查机关所作的第二、四次供述中均承认,没事就拿出装在右边裤包里的打火机打火玩,将旁边的枯树叶点燃了一小堆;普忠瑞在向侦查机关所作的第六次供述中,对其先后在三个位置放火的起因、过程、结果及心理活动描述详细、客观真实;普忠瑞在带领侦查人员对其三次放火的点位进行辨认的结果与侦查人员对起火点位进行勘验的结果相一致;普忠瑞在现场辨认过程中的陈述与其第六次供述的内容相吻合;普学某、普云某、朱绍某、李云某等证人的证言,具有间接的证明力,即间接证明了普忠瑞实施了放火行为。故,对普忠瑞的无罪辩解及其辩护人的无罪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同时,玉林鉴定中心出具的“情况说明”已经解释了2014年“5.14”森林火灾过火林地面积虽然包括2012年“2.14”森林火灾过火林地面积5468亩,但该林地面积不影响检验报告最后的检验结果。对该“情况说明”辩护人未提出异议,所以,对辩护人关于本案中过火面积不属实,不能以该鉴定面积来定罪量刑的辩护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为维护国家对森林资源的管理秩序,维护公私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维护正常的公共安全,依法严惩破坏资源犯罪,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普忠瑞犯放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作案工具打火机一个予以没收销毁。

 

 

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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