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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亲属间犯罪从宽彰显法治进步
2015-06-02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对近亲属间因初犯、偶犯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犯罪可免于刑事处罚,实行宽大、人道原则,体现了司法解释对传统文化的扬弃和对人伦常情的有条件认同(5月30日《法制日报》)。

  宪法和刑事诉讼法确认了保障人权原则,其中包括对亲情的尊重、对人性的关爱。最高法对近亲属间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的初犯偶犯作从宽处理的司法解释顺应时代潮流,彰显法治进步。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06条第6项的规定,近亲属包括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而民事诉讼中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行政诉讼中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

  现行法律对于亲属间一般犯罪从轻、减轻处罚仍停留在理论探讨中,并没有直接法律规定,故司法解释有条件地规定近亲属间犯罪实行从宽处理,迈出了司法在这方面的实质性探索步伐。根据《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近亲属系初犯、偶犯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可免于刑事处罚,体现了对近亲属间犯罪的宽大、人道原则,同时还设置了“行为人认罪、悔罪并退赃、退赔”的前置条件,防止该从宽处理规定被人为滥用,导致失之过宽。

  近亲属间犯罪从宽系对中国法律文化传统的理性传承。在传统法律中,礼法结合的亲亲相隐制度,也称亲属容隐制度,就是指一定范围内的亲属之间履行互相隐瞒罪行的义务而不受法律制裁的制度,其实也是中国人常讲的天理、国法、人情的法律体现。传统法律思想从西汉时法律上明确“亲亲得相匿”的规定,至唐律对亲亲相隐原则作了具体规定,并一直传承沿用,主要内容即亲属有罪相隐,不论罪或减刑;控告应相隐的亲属,要处刑;谋反、谋大逆、谋叛及其他某些重罪不适用亲亲相隐。

  在现代刑事司法中,谦抑性也体现为法律义务适当避让亲情义务,可以更好地维护社会公认的亲情伦理原则,增进家庭的和睦,确保国家的稳定,实现社会的秩序。在西方法律中,亲亲相隐制度主要体现为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亲属拒绝作证权,指因夫妻关系和亲属关系而享有的拒绝作证权;刑法典中规定了犯人的亲属容隐犯罪人的某些犯罪,可以免除刑罚处罚或者减轻处罚。

  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而不是逻辑。针对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具有罪小刑轻的特点,司法解释对刑法第三十七条免于刑事处罚及刑法第十三条但书不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予以了细化,更加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对近亲属系初犯、偶犯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从宽处理,释放出司法尊重家庭人情伦理的正能量,对于人性司法、完善立法都是十分有益的探索,值得在司法实践中进一步认真总结提炼,为亲属间其他一般性犯罪从轻、减轻处罚提供公众能够接受的实践样本。

  正如最高人民法院刑四庭负责人解读《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时所说,从人伦常理来看,亲属间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对此类犯罪宽大处理容易被公众所接受,取得更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总体来看,此次出台的司法解释继承传统顺应民情民意,用接地气的创新方式探索法律应用,体现出对家庭的关爱、对亲情的人性关怀,相信司法解释的实施必将得到社会公众更多的尊重、理解和支持,更加有利于实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

 

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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